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17日審議修訂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的議案。其中草案對公共場所開展娛樂、健身等活動的規定,引發廣泛關注。
廣場舞深受廣大群眾尤其是大爺大媽們的喜愛,又常常因為音量過大、深夜擾民等問題,讓周圍的居民頭疼。
草案提出,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或者開展娛樂、健身等活動,應該遵守公共場所管理者有關活動區域和時段等規定,採取控制噪聲的有效措施,避免干擾周圍生活環境。草案還對違反法律規定的法律責任進行了明確,如果不聽相關單位勸阻、調解的,或將被處以警告並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能還會面臨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草案規定了處罰措施。但罰款不是目的,關鍵是要共同維護好環境的和諧安寧。此次法律的修訂,能否讓廣場舞跳起來,也能靜下來?這是給全社會出的一道考題。
喜愛廣場舞的大爺大媽們要自覺遵守公園、廣場等的管理規定,尤其是在跟居民小區、學校、醫院等噪聲敏感建築物距離較近的場所開展活動,更要自覺控制音響器材的音量,不能讓美妙的音樂伴奏成為別人耳中惱人的噪聲。到了夜間,更要注意不能擾人清夢。
公園、廣場等的管理者,要合理規定廣場舞等活動的區域和時段,儘可能遠離居民小區等,並可以透過設定噪聲自動檢測和顯示設施加強管理。目前一些地方已經開展“共建寧靜家園”等活動,透過社群自治和加強宣傳,共同降低廣場舞噪聲。
噪聲汙染防治要堅持社會共治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聲環境的義務,同時也要“及時出手”,向相關部門舉報造成噪聲汙染的行為。寧靜、和諧、美麗的環境,需要全社會攜手共創。(記者高敬)
來源: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