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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監察委員會實行雙重領導制
為更好地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國家監察委員會研究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今天(17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公佈了條例全文,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條例(徵求意見稿)對監察機關的領導體制等進行了規定。
監察法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對監察機關的領導體制進行了明確,規定:“國家監察委員會在黨中央領導下開展工作。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在同級黨委和上級監察委員會雙重領導下工作,監督執法工作以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為主,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在向同級黨委報告的同時必須向上一級監察委員會報告”。
對誣告陷害的追究責任
徵求意見稿還對監察機關依法履行監察調查職責的內容進行了規定,細化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具體情形,同時規定:“監察機關發現公職人員存在超過行政違法追究時效,或者超過犯罪追訴時效、未追究刑事責任,但需要依法給予政務處分的違法行為,可以依法進行調查、處置”,強調“控告人、檢舉人、證人採取捏造事實、偽造材料等方式誣告陷害的,監察機關應當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或者移送有關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三類人員不得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等監察舉措怎樣使用?證人的人身安全如何保護?《監察法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中都進行了細化。
在條例(徵求意見稿)中,對社會普遍關注的留置等各項監察措施如何使用都進行了細化,明確對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涉案人員;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的涉案人員不得采取留置措施,上述情形消除後,根據調查需要可以對相關人員採取留置措施。同時強調“採取留置措施時,調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應當向被留置人員宣佈《留置決定書》,告知被留置人員權利義務,要求其在《留置決定書》上簽名、捺指印。被留置人員拒絕簽名、捺指印的,調查人員應當在文書上記明”。
監察機關應保護證人等人身安全
條例(徵求意見稿)中還規定,“鑑定人、被害人因作證,本人或者近親屬人身安全面臨危險,向監察機關請求保護的,監察機關應當受理並及時進行審查;對於確實存在人身安全危險的,監察機關應當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監察機關發現存在上述情形的,應當主動採取保護措施。”
意見建議可透過電子郵件傳送
目前,條例(徵求意見稿)全文已經在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公佈,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廣大幹部群眾在6月15日前,可以透過電子郵件將意見傳送至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電子郵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