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18日電 3月1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以高票表決透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這是繼制定實施香港國安法後,國家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和政治體制的又一重大舉措,在“一國兩制”實踐程序中具有重要里程碑意義。
要實行“港人治港”,就必須堅持“愛國者治港”;堅持“愛國者治港”,“一國兩制”才能全面準確貫徹落實。這是歷史的深刻啟迪,也是現實的必然要求。堅持“愛國者治理”原則是世界各國通行的做法。美國等個別國家對此橫加指責,違背事實、顛倒黑白、雙重標準,試圖插手香港事務,干涉中國內政。實際上,這些國家本身均對公職人員的愛國立場和相應政治資格作出嚴格要求。以下是你需要知道的事實真相。
一、美國
◆美國對所有公職人員都有“愛國者”要求,明確禁止有違效忠義務的人擔任公職。美國法律明確規定了在政府工作人員應承擔的基本責任,其一般原則的第一項即忠於美國憲法和法律。
◆美國法律以“負面清單”方式規定,任何人如支援推翻美國憲制和政府,或參與針對美政府的罷工,或參與從事相關活動的組織,則不得在美國政府內任職。在美國政府內工作人員必須依法確認自己不存在上述情況,如作出虛假宣告將受到刑事處罰。美國刑法明確規定,犯有暴亂、叛國等罪行的人不得擔任公職。
◆美國國會參眾兩院均設有獨立的道德委員會,專門負責監督和調查議員是否有不忠於聯邦等行為。美國曆史上,共有18名國會議員因不忠於聯邦被取消資格。
◆美國有確保國民效忠的周密宣誓制度。根據美國憲法第六條,美國國會議員,政府和各州一切行政、司法官員必須宣誓效忠美國憲法。美國法律進一步明確規定所有擔任公職的人員都必須宣誓。不莊重宣誓不但構成拒絕宣誓,還會引發嚴重後果和責任。
◆美國擁有數量龐大的選舉立法。僅近兩年,美國會議員就提出了40多項關於完善選舉制度的法案。就在北京時間全國人大公佈完善香港特區選舉制度議程的同一天(美東時間3月3日晚11點),美國會眾議院通過了一項關於完善選舉制度、提高選舉安全的“為了人民法案”。
◆美國完善選舉制度主要由聯邦主導,且透過具體選舉規則確保當選的是“愛國者”。在參選資格方面,明確禁止有違效忠義務的人參選公職,如違規參選將受到刑事處罰。在競選過程中限制外國對競選候選人的影響,比如聯邦選舉競選法明確禁止外國國民透過任何形式向任何政治選舉提供資金支援,外國代理人登記法規定外國代理人與候選人來往時需表明身份等。
◆除正式選舉規則外,以愛國主義為基礎的選舉文化也是參選人必須遵從的“遊戲規則”。各方候選人為贏得選民支援,在競選過程中都極力展示愛國熱情。公眾對候選人愛國言論的嚴謹性要求非常苛刻。
二、英國
◆英國對公職人員忠於國家的操守作出了明確規定,明確其更高的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及責任。英國制定了《1351年叛逆法》《1848年叛逆重罪法》《1989年官方機密法》等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用以打擊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勾結外部勢力、洩露國家機密等罪行,確保民眾效忠國家,維護國家安全。這些法律同樣適用於公職人員。如果公職人員觸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還將被處以額外懲罰。如果公務員觸犯叛國罪,除一般紀律處罰外,還將自動喪失獲得退休金的權益。
◆英國《議員行為準則》中“議員職責”一章第一條就規定“議員有責任忠實地效忠女王陛下及其後嗣和繼任者”、“出於國家的整體利益履行職責”。《公務員管理守則》在“行為和紀律”一章的開篇即規定“公務員是王室的服務人員,王室是公務員的僱主,公務員對王室負有忠誠的義務”。
◆英國規範宣誓制度的法律多,涉及人員範圍廣。英國《1866年議會宣誓法》《1868年承諾宣誓法》《1978年宣誓法》等多部法律對公職人員宣誓制度作出規定,包括效忠宣誓、受任宣誓和司法宣誓。地方政府官員也有宣誓的要求。例如,《1998年蘇格蘭法》規定,蘇格蘭議會議員、政府部長、政府次長亦須按照《1868年承諾宣誓法》進行相應的效忠宣誓和受任宣誓。司法官員則須進行司法宣誓。
◆英國要求宣誓必須莊嚴和公開地進行。如有關官員拒絕或忽略作出宣誓,那麼如該人已經就職,則必須離職,如尚未就職,則須被取消其就任資格。
◆英國透過中央主導地方選舉,維護國家選舉安全和憲制秩序。英國作為一個單一制國家,其治下各個地方的選舉制度都是由英國中央政府決定的。目前英國中央政府制定了超過200件涉及選舉的法律、命令、規則等,對英格蘭、蘇格蘭、威爾士、北愛爾蘭的議員、市長、警察和犯罪專員等選舉作出規定。例如,蘇格蘭地區是英國自治程度最高的地區,其選舉制度就是由英國國會1998年透過的《蘇格蘭法》(2012年修訂)來規定的。
◆英國嚴格限制外國捐助參選政黨。英國選舉法律規定,政黨凡超過500英鎊的捐贈,均須來自“獲許可的捐贈方”。外國的個人和機構不屬於“獲許可的捐贈方”。
三、德國
◆德國《基本法》和德國《聯邦公務員法》規定,行使國家主權事務權力的公務員負有公法上的服務及效忠義務。如果公務員從事違反憲法所定義的自由民主基本秩序的活動,或參與影響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存在或安全的行為,是為未履行公務員義務。
◆《聯邦公務員法》第64條規定的誓詞中,公務員須表明維護德國《基本法》(德國憲法)、所有現行的聯邦法律並忠誠履行職責。
◆德國憲法法院在1975年的“公務員的忠誠義務案”中進一步明確,公務員對於國家及憲法應負特別的政治上的忠誠義務。實踐中,德國公務員不僅被要求忠誠維護其宣誓效忠的憲法秩序,不從事任何破壞憲法秩序的行為,還被要求履行更高程度的忠誠義務,比如不得參與罷工或破壞政府運作效率的不合作運動,否則將被視為違反服務義務,是對政府的不忠。
◆德國《基本法》第21條規定,德國政黨的宗旨或黨員行為,意圖損害或廢除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或意圖危害德意志聯邦共和國之存在者,是為違憲,由聯邦憲法法院予以裁判。
◆德國透過設立監察體制防止、監督或懲戒其公職人員違反效忠義務等行為。德國透過《基本法》《聯邦公務員法》《聯邦官員紀律懲戒條例》《廉潔從政規定》《公務員守則》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全方位監督公職人員履職行為。
四、法國
◆法國憲法強調,法國是一個不可分割的共和國,任何一部分人民或任何個人不得擅自行使國家主權。
◆法國刑法典第四部分列明各種危害民族、國家與和平的相應罪行和刑罰,包括危害共和國機構或領土完整罪、破壞公共和平罪、叛國和間諜罪等。
◆法國憲法第一章“主權”事項的第4條規定,各政黨和政治團體協助選舉表達意見。它們可以自由地組織並進行活動。它們必須遵守國家主權原則和民主原則。
◆法國設定專門選舉監察機構履行監察職能,在中央一級有內政部設定的管理全國選舉事務的全國監察委員會,負責監督全國的選舉工作和選舉基本原則在競選中的遵守情況。
五、加拿大
◆加拿大政府2003年頒佈了《公共服務價值觀和道德守則》,規範公務員對加政府的忠誠義務,並限制公務員公開批評加拿大政府,如果公務員違反,可能被解僱。
◆加拿大《1867年憲法》規定,加拿大參議員或眾議員都應在就職前在總督或總督授權的人面前宣誓並簽署誓詞。任意省的立法機關或立法大會的每一個成員都應該在就職前在省督或省督授權的人面前宣誓並簽署誓詞。
◆加拿大《1867年憲法》規定,參議員如有以下情況將喪失資格:一是宣誓、發表宣告效忠外國政權,或透過行為成為外國公民,或有資格享有外國公民權利或特權的人;二是犯有叛國罪或任何不名譽的犯罪。
六、澳大利亞
◆澳大利亞《憲法》規定,下列人員不得當選眾議員或參議員:一是承認過忠誠於、服從於或依附於外國,或承認自己為外國公民,或享有外國公民權利或特權的人;二是被定為叛國罪或被判一年以上徒刑的罪行,予以科刑或準備科刑的。
◆澳大利亞《憲法》規定,每個參議員和眾議員在就職前,應在總督或其授權的人面前,按照憲法規定的誓詞宣誓。
◆澳大利亞《1999年公共服務法》規定澳公務員在國外時,各項行為必須維護澳大利亞的國家聲譽。如果違反相關規定,該公務員可能被解僱、減薪、罰款或者重新分配工作。
◆2017年,澳大利亞政府釋出《澳大利亞公共服務機構和僱員關於社交媒體的指南》,規範公務員在網路上的行為,並限制其在網上批評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