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今天(23日)表示,上星期公佈的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摘要,有助釋除公眾的疑慮及關注。她還提到,全國人大決定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有關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基礎明確,沒有半點含糊。
林鄭月娥表示,中央對維護國家安全有根本性責任,沒有違反“一國兩制”的原則,如果“一國”受損害,“兩制”就沒有穩固基礎。任何人如果在此情況下仍然反對立法,就是從來不把“一國”放在眼裡。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基礎明確,沒有半點含糊。法例也明確只打擊四類嚴重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也會尊重和保障人權。林鄭月娥稱,無論普通法和內地法律都有相同地方,包括法治原則。至於追訴期,由於草案尚未說明,據她瞭解,刑事罪行按內地的概念是既往不咎,法律生效日才會執行。
有關行政長官委任法官的問題,林鄭月娥稱,所謂“指定若干名法官”,是指從裁判法院到終審法院的一個法官名單,而不是行政長官指定哪一位法官處理哪一個案件。至於案件如何分派,仍然是各級法院決定,非行政長官決定。林鄭月娥強調,《基本法》48條已寫明各級法官由行政長官任命,現在行政長官也會按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提名任命法官。她稱,審理國安法的法官,也是來自這些程式的法官,是在各級法院服務的法官,將來也不會影響此程式,社會不能抹殺最終委任權都是在行政長官身上。林鄭月娥還表示,指定法官去做某一類的案件,無論在香港或其他地區,都不是罕見。成立專門法院也是《基本法》規定,也都是行政長官委任,有人批評行政長官委任是聞所未聞,她形容是“孤陋寡聞”。(總檯記者 周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