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 上海黃浦檢察
商海風光一面,實則暗潮沉浮。在當今商業戰場之中,商業資訊就是金錢和生命。近些年來,力拓案等諸多案件逐步揭開了侵犯商業秘密罪的高冷麵紗。那麼來聽聽檢察官細說《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有關侵犯商業秘密罪的那些事兒吧~
隨著《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與《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相繼出臺,其中,對於侵犯商業秘密罪作出了重大修改,無疑是商業秘密刑事司法保護的一把利刃。
不太明白?沒關係!
且聽檢察官慢慢道來~
究竟什麼是商業秘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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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對商業秘密的概念作出了重大修改,刪去原有法條對於概念的界定,意味著刑法對於商業秘密的範圍不作特別限制,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判斷商業秘密的概念可以參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的規定,一定程度上擴大了商業秘密的範圍,加大了商業秘密的保護力度。
侵犯商業秘密並非陽春白雪,遙不可及,檢察官在此為大家整理出本罪此次修改的注意點,避免踩雷喲~
1 增加實行行為的型別
增加“欺詐”“賄賂”“電子侵入”“違反保密義務”等方式。
2 “一降一擴”
降低刑事立案追訴標準:50萬到30萬;擴大了結果入罪情形:導致破產倒閉的結果、將“造成重大損失”修改為“情節嚴重”。
3 明確認定標準
明確侵犯商業秘密罪損失數額和違法所得數額的具體認定標準。區分不同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規定不同的認定標準,如合理許可使用費、權利人銷售利潤的損失、商業價值等。
4 提高刑罰力度
取消拘役刑罰;將本罪的第二檔量刑提高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