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發布丨全國人大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有何法律依據?

中國發布丨全國人大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有何法律依據?

3月12日,國新辦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等情況舉行新聞釋出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張勇介紹相關情況。中國網 鄭亮 攝

中國網3月12日訊(記者 吳佳潼)國新辦今日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等情況舉行新聞釋出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張勇指出,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它是我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大作出的決定,規定香港特區選舉制度的核心要素,具有堅實的憲制基礎和充分的法律依據。無論是在香港迴歸前還是香港迴歸後,全國人大都作出多份關於香港問題的重要決定。

張勇表示,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也就是基本法的兩個附件,它的內容之所以沒有規定在基本法的正文中,早在幾十年前香港起草基本法的時候就有過特殊考慮。這些具體的選舉事項可能會隨著實際情況的變化要隨時作出調整,所以由附件加以規定就比較靈活,方便在必要時作出修改。

實際上,這兩個附件在2010年時就曾作出過修改,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的,我國憲法也明文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職權,只要全國人大給它授權,它就必須去行使,這是有明確規定的——第67條第22項。因此,這次全國人大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既符合香港基本法的立法原意,也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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