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修復性司法的關鍵一環,如何管理和監督生態環境修復資金,確保其真正用於受損的生態環境修復,是全國環境公益訴訟執行中的“老大難”問題。
今年以來,一種全新的生態環境修復資金監管使用模式在江西法院試點:巧用公益信託,委託公益基金會監管並使用資金,讓公益訴訟與生態修復“無縫”銜接。
近日,在浮樑縣開工的全國首例適用民法典汙染環境懲罰性賠償條款判決的“跨省傾倒垃圾汙染環境案”修復工程,率先試水這一全新模式,備受關注。
跨省非法排汙致嚴重危害
浮樑縣湘湖鎮洞口村村民饒桂生的小孫子常常在村裡的小河邊嬉戲玩耍。2018年7月的一天,小孫子的皮膚突然多處起泡,並逐漸潰爛,醫生診斷之後認為是皮膚中毒引起的。饒桂生突然想起,那段時間,有外地車輛在村莊附近傾倒不明液體。
環保執法人員和公安民警根據村民提供的線索鎖定了犯罪嫌疑人。2018年8月,浙江某化工有限公司生產部經理吳某民以及吳某良等6人被刑事拘留。
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3月3日至同年7月31日近5個月時間裡,吳某民將公司產生的硫酸鈉廢液交由無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吳某良等人處理。1124餘噸硫酸鈉廢液跨省運輸至浮樑縣壽安鎮八角井村、湘湖鎮洞口村,傾倒在村子附近的荒山上。經檢測,廢液共導致8.08畝土壤和6.6平方公里流域的地下水、地表水被汙染,1000餘名村民飲水、用水安全受到嚴重危害,村民們不得不重新尋找水源打井取水。
法院判決的賠償款如何監管
僅僅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不足以形成對違法犯罪行為的嚴厲懲戒,更無法有效修復生態環境受到的損害。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指導下,浮樑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浮樑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要求判令該公司承擔環境損害賠償相關費用以及汙染環境懲罰性賠償。
今年1月,法院除依法判處6名嫌犯刑罰外,還判令該公司承擔環境修復費用、環境功能性損失費用、應急處置費用及環境汙染懲罰性賠償款等共計302.5萬元。
這筆鉅額資金由誰來管理?誰來使用?怎麼使用?誰來監管?尤為引人注目。省高院環境資源審判庭負責人黃訓榮介紹,目前,生態修復資金管理方式在法律上尚屬空白,不敢用、不會用、不願用,影響了環境公益訴訟制度預期目標的實現。
公益信託成“破題”之舉
“按照新的資金監管使用模式,我們將被告繳納的環境修復費用委託給公益性基金會管理和監督使用。”浮樑縣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基金會依法公開招標選擇施工方和監理方,並邀請當地政府、環保部門、村幹部和村民代表共同對生態環境修復工程進行全程監督。3個月後,被汙染的山體、水體得到全面清理,還村民一片綠水青山。
為看好、用好生態環境修復資金,今年以來,省高院以公益信託“破題”,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存入江西思華生態環境保護基金會賬戶,委託其管理和監督。基金會接受委託後,採用專案招標的方式,組織並監督具有資質的第三方專業機構或人員進行修復。同時,明確公益訴訟主體、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等作為公益信託合同的監察人,負責監督資金使用和生態環境修復情況。在嚴格按照信託合同要求完成生態環境修復後,修復過程所涉材料提交案件辦理法院存檔;修復資金使用和修復情況實時公佈,接受社會監督。
目前,這一全國獨創的模式正在各地試點,成熟後將在全省推廣。
“生態環境的治理修復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財力和時間成本。”江西師範大學政法學院副院長顏三忠在接受採訪時表示,江西法院對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監管及使用的全新探索,使生態損害賠償不僅僅停留於一紙判決,真正體現“保護優先,修復為主”的理念,其成效拭目以待。
本報記者 楊 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