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日,國家發改委印發《保障性租賃住房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提出支援人口淨流入的大城市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及其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暫行辦法》從釋出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暫行辦法》指出,保障性租賃住房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以下簡稱“本專項”)以新型城鎮化戰略為導向,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支援人口淨流入大城市中符合條件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推動解決符合條件的無房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的住房困難問題,優先滿足從事基本公共服務群體租賃住房需求,促進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實現市民化。
本專項原則上採用切塊方式。綜合考慮當年投資規模、建設計劃、專案儲備和上年投資計劃執行、審計和監督檢查等情況,確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下簡稱“各省”)中央預算內投資年度切塊規模,由各省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在規定時限內將切塊資金分解下達到具體專案,並上報備案。有關保障性租賃住房專案建成後,各省要督促指導有關城市切實加強後續管理,確保依法合規。
對於已經足額安排的專案不得重複申請本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同一專案不得重複申請不同類別的中央預算內投資,不得同時申請其他中央財政資金。中央預算內投資應用於計劃新開工或續建專案,不得用於已完工專案。
關於支援範圍和標準,《暫行辦法》明確,本專項支援人口淨流入的大城市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及其配套基礎設施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以建築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小戶型為主,租金低於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具體條件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
納入城市年度建設計劃等管理的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包括: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閒置土地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利用產業園區配套用地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利用存量閒置房屋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適當利用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其他形式的保障性租賃住房。
相關配套基礎設施主要包括:小區內的道路、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暖、綠化、照明、圍牆、垃圾收儲等基礎設施,小區的養老托育、無障礙、停車、便民等公共服務設施,與小區相關的道路和公共交通、通訊、供電、供水、排水、供氣、供熱、停車庫(場)等城鎮基礎設施專案。原則上不得用於主幹道、主管網、綜合管廊、廣場、城市公園等與小區不相關的城鎮基礎設施專案。投入企業的中央預算內投資,應用於配套基礎設施建設。
《暫行辦法》規定,各省年度保障性租賃住房中央預算內投資規模主要依據以下因素確定:各省前兩年度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計劃;各省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專案儲備情況;各省上一年投資計劃執行、監督檢查和審計情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部署,需要考慮的其他因素。
《暫行辦法》明確,各省報送年度投資計劃請示檔案時,應包含以下內容:本專項年度建設投資計劃實施方案,主要包括上年度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專案建設情況,本年度建設計劃規模、預計完成目標和中央預算內投資需求;本專項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績效目標;稽核透過的儲備專案情況;各省對儲備專案的稽核意見以及政府投資專案是否造成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稽核結論。
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的專案,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專款專用、專賬管理,不得擅自改變建設內容和建設規模,嚴禁轉移、侵佔或者挪用中央預算內投資。專案
完工後,應按規定組織竣工驗收。專案出現以下情況時,應及時調整: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下達後超過六個月未開工建設的;建設嚴重滯後導致資金長期閒置一年及以上的;建設規模、標準和內容變化較大影響投資安排規模的;其他原因導致專案無法繼續實施的。
《暫行辦法》規定,專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核減、收回資金,暫停其申報中央預算內投資,將相關資訊納入全國信用資訊共享平臺並公開,根據情節輕重提請或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提供虛假情況,騙取中央預算內投資的;轉移、侵佔或者挪用中央預算內投資的;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的;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