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基金監管、嚴厲打擊侵害基金的違法行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近日公佈了新版《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自3月18日起施行。
如何更好防範、打擊欺詐騙保、挪用貪佔?“新華視點”記者採訪了權威部門和專家。
細化違法情形 明確法律責任
我國原有《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已實施20多年。據人社部介紹,考慮到原辦法與目前工作需要相差較大,因此緊扣地方社保基金行政監督工作實際,以問題為導向,重新制定了辦法。
人社部資料顯示,我國養老保險已覆蓋10億人以上,較10年前增長一倍多;養老、失業和工傷三項基金年度收支規模超13萬億元,較10年前增長超三倍。
“基金規模快速增長,業務鏈條大幅延長,給監督工作帶來全新挑戰,出臺新辦法及時且十分必要。”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鄭秉文說。
透過整合和細化原有規定,辦法明確社保經辦機構、醫院和保險公司等服務機構、用人單位、個人、人社部門、勞動能力鑑定機構等主體給社保基金造成損失的法律責任,並對社保服務機構、用人單位、個人欺詐騙保情形逐項進行了細化。
“哪些行為屬於欺詐騙保,哪些行為屬於失職瀆職,此前一直沒有特別具體的界定,在社會保險法裡只有幾句原則性描述。”中央財經大學社會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靈認為,“各種情形明確後,將更具可操作性,提升打擊效力,更加紮緊制度的籠子,遏制相關違法違規行為。”
“辦法細化了違法情形、明確了法律責任,既防範打擊社保服務機構、用人單位和個人的欺詐騙保行為,又防範打擊社保經辦機構和行使審批認定職責部門實施的侵佔危害基金的職務犯罪。”人社部社會保險基金監管局局長湯曉莉說。
拓寬監督物件和範圍 全環節監督防止“跑冒滴漏”
“與老版辦法相比,這次新版辦法的一大進步是拓寬了監督物件和監督範圍。從單純圍繞社保基金資金賬戶監督,擴大到把與基金安全密切相關的全部環節都納入監督,包括最前端的提前退休審批、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等,防護更為全面。”褚福靈說。
多位業內專家表示,經過多年整治,社保基金管理制度不斷完善,內控監管更加嚴格,傳統的直接貪汙挪用社保基金案件大幅減少。但仍有少數地區對監管重視不夠,監管效能不強,加上社保基金管理寬鬆軟、資訊系統不完善、資訊共享不到位的情況不同程度存在,導致欺詐騙取、貪汙套取社保基金的案件時有發生,包括死亡冒領、重複領取、服刑人員違規領取養老金等。
褚福靈表示,社保基金業務鏈長、風險點多。從政策制定、服務經辦、資訊化管理一直到基金收支,每個環節都可能造成社保基金流失,必須進一步強化全過程、全方位的監督。
為及時摸排社保基金收支、管理風險,發現存在的問題,辦法規定了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第三方機構檢查、聘請專業人員協助開展檢查等多種手段,以加強監督的力度和有效性。
“聚焦高風險業務、投訴舉報線索等,可以藉助社會審計機構開展不定期檢查,快速發現疑點,最大限度防止社保基金‘跑、冒、滴、漏’。”鄭秉文說。
辦法在加強對社保基金檢查力度的同時,還特別強調對社保經辦機構、人社部門工作人員違反辦法規定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翫忽職守的監督處理。
此外,辦法還要求社保經辦機構向本級人社部門、地方人社部門向上級人社部門及時報告貪汙挪用、欺詐騙取等侵害社保基金的情況。對發現的要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追究相關責任。
“一旦發現線索,就能迅速查處;一旦有違規違法行為,就得嚴格懲處。”鄭秉文表示,落實好辦法的這幾點,就能早預防、早發現、早處理,避免造成更大的損失和危害。
構建監督體系 對違法違規行為形成高壓態勢
根據辦法規定,各級人社部門應當加強社保基金行政監督隊伍建設,保證工作所需經費,保障監督工作獨立性,確保監督工作有人抓有人管不落空。
辦法明確了人社部門內部相關機構的協同義務及與公安、司法行政、財政等外部門的協同配合要求,同時鼓勵支援社會各方面參與監督、形成合力,共同維護社保基金安全。
“案件往往發生在基層地區,而這些地方受編制所限,人員缺乏,監督力量不足,有的地方甚至沒有設定社保基金的監督機構,有的地方設定了社保監督委員會,但監督效果也不理想。”褚福靈說。
專家普遍認為,辦法的出臺有利於理順社保基金行政監督工作體制,推動監督規範化,對侵害社保基金的違法違規行為形成高壓態勢。
“現在社保已改由稅務部門徵收,這就更需要跨部門的合作,在‘收’方面應繳盡繳、應收盡收,在‘支’方面嚴格把控、加強檢查。”鄭秉文說,目前我國養老保險統籌層次還比較多,社保基金使用發放主要在地方,要加大力度防範地方不作為、亂作為。
褚福靈認為,現在辦法只是部門規章,法律效力還不夠,還應該有更高層次的立法,比如出臺社保基金監管條例等。
湯曉莉介紹,下一步,人社部在指導各地抓好辦法落實、強化監督查處的同時,還將開展全險種社保基金專項檢查,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持續推進建章立制,研究出臺社保基金監督相關規定,不斷完善社保基金監督制度體系。(記者姜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