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有 11傢俬募栽了,竟有實控人曾是知名公募總經理!疑似失聯新增20家
1月8日晚間基金業協會網站又公佈了新一批註銷私募名單,包括北京優選財富資產等11家;還有第三十八批疑似失聯私募機構名單,包括春暉資本(天津)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等20家。
中基協又登出11家問題私募
公佈20家疑似失聯私募名單
1月8日晚間,基金業協會又公佈了一批《不能持續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要求的登出機構名單》,現有北京優選財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乾誠聚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卓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等11家管理人不能持續符合管理人登記要求。協會將登出該11家機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並將上述情形錄入資本市場誠信檔案資料庫。
協會表示,疑似失聯私募機構應當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與協會主動聯絡,並按要求提供簽章材料。逾期未與協會取得有效聯絡的,將認定為“失聯(異常)”私募機構,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類資訊公示頁面進行公示,並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機構誠信資訊”欄目標識。“失聯(異常)”私募機構滿三個月仍未與協會取得有效聯絡的,協會將依據《關於最佳化失聯機構自律機制及公示第十一批失聯私募機構的公告》登出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協會還稱,截至2020年12月14日,已公告中經國投金融控股(深圳)有限公司等1271家疑似失聯私募機構。
宣傳年化8-12%融資專案
富垠資產涉嫌非法吸存被立案偵查
此次疑似失聯的一傢俬募“江蘇富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天眼查資訊顯示,富垠資產成立於2012年10月24日,註冊資本1個億,實繳30%。由自然人張克林、陶鵬分別持股66.68%、33.32%。
該公司關聯機構是富垠財富,其還投資了江蘇富垠貴金屬有限公司、南京富垠安養養老服務中心(有限合夥)、南京富垠核宇物業管理中心(有限合夥)、江蘇富垠宜善資訊科技有限公司等。
值得注意的是,富垠資產涉及多起民間借貸糾紛、勞動爭議、合同糾紛等案件,去年4月份,富垠資產和陶鵬被法院採取限制高消費令。
2020年11月,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釋出通報稱,2020年7月22日,依法對江蘇富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立案偵查。經查,該公司透過業務員隨機撥打電話和老客戶介紹的方式,對外宣傳年化收益率8%- 12%的融資專案,向社會不特定物件非法吸收資金。
8月22日,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檢察院對該案主要犯罪嫌疑人陶某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批准逮捕。10月20日,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對該案犯罪嫌疑人韋某平、歐某香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其餘涉案犯罪嫌疑人的抓捕和追贓工作正在有序推進當中。
長生生物合作設立醫藥基金
此次被登出的私募包括“鼎升投資管理(平潭)有限公司”,天眼查資訊顯示,其成立於2017年2月17日,註冊資本1000萬,實繳655.8萬,股東為自然人郭玲、張一,分別持股51%、49%,郭玲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疑似實控人。
據瞭解,該投資基金的目標募集規模為人民幣15億元,目前鼎升投資擬出資人民幣1500萬元認購投資基金1%的基金份額,長生生物擬出資5億元認購投資基金33.33%的基金份額。投資基金為專業的生物醫療投資基金,該基金的主要投資方向為治療性生物製品、單抗類藥物、腫瘤治療藥物、基因治療及預防類生物製品等行業前景看好的醫藥產業相關領域;存續期限為三年,前兩年為投資期,後一年為退出管理期。
實控人曾是知名公募總經理
此次被登出的私募還包括“深圳市柏恩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天眼查資訊顯示,該公司成立於2004年5月27日,註冊資本1個億,其股東為龍小波、左維琪,分別持股95%、5%;龍小波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實控人。
值得注意的是,資料顯示,龍小波曾擔任大鵬證券副總裁,負責投資銀行和海外市場業務;1998年以後擔任大成基金總經理,掌管公司運作。但隨後龍小波“奔私”創立了深圳市柏恩投資,還有在香港創立了柏坊資產,2006年在海外發起設立了中國龍動力基金。
隨後日機密封還收到四川證監局的問詢函,關注到公司的披露,股東深圳市柏恩投資在未披露減持計劃的情況下透過大宗交易減持公司股份400萬股。
另外,此次疑似失聯的幾家私募,有多家曾經收到過監管的罰單。比如江蘇鼎犇瀚涵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2019年12月收到江蘇證監局的警示函,公司在管理鷹潭巨鼎投資管理有限合夥企業中,存在幾個問題:一是未按照合同約定向投資者披露鷹潭巨鼎相關資訊。二是投資運作過程中,第一簽署的投資協議要素不齊全;第二未採取有效措施督促被投資企業鴻景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及時履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增加註冊資本程式;第三對於鴻景高新2016年年報中應付鷹潭巨鼎投資款金額異常等情況,未採取有效措施瞭解實際情況;第四未按合同約定召開合夥人大會。
還有南京露鳴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在2019年12月收到江蘇證監局的警示函,公司作為淡冶穩健1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披露基金季度、年度報告,且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披露的基金淨值與實際淨值不一致。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