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我擔任一家公司的經理、法定代表人時,因公司沒有按要求履行判決書所指定的付款義務,法院對公司和我採取了限制消費的強制執行措施。如今,我已卸任公司經理、法定代表人。請問:法院應否取消對我的強制執行措施?讀者:黃雯雯
黃雯雯讀者:
就你所提問題,應當視情況而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第二款規定:“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
因此,你卸任公司經理、法定代表人後,應否解除對你採取的強制執行措施,要看你是否仍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
所謂“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是指雖不具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等特定身份,但能夠透過其行為,直接對單位的實際經營活動產生重要影響的人。這些人一般包括原法定代表人、股東(尤其是控股股東)、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等。高階管理人員包括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等,還有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章程規定的其他重要人員。即重點是根據其身份、行為性質、影響和後果來綜合判斷、確定。
在司法實踐中,下列情形一般會直接認定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具有股東身份且擔任公司職務的;雖非控股股東,也未擔任公司職務,但與控股股東之間具有血緣關係,能對公司重大決策和經營活動產生重大影響的。
結合本案,如果你還屬於“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法院仍可以對你採取相應的強制措施,反之,則可申請法院解除。
廖春梅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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