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為業主提供服務
業主交納物業費
本是天經地義的事情
但總有些人
以各式各樣的理由拒絕交納物業費
但是一旦訴至法院
幾乎都是業主敗訴
一
因為物業費
業主和物業鬧上法庭
案例一:
業主因樓下太吵拒繳物業費
法院判決:物業費必須交
業主因王某因為樓下太吵嚴重影響到其正常生活,且給物業公司反映兩年都沒有解決,就此認為物業公司未盡到義務而拒繳物業費被訴。
法院於日前對該案作出判決,判定業主需要支付物業費2963.9元。
案例二:
房屋漏水業主8年拒交物業費
法院判決:得交
房屋漏水遲遲不能解決,業主李某一氣之下拖欠物業費長達8年之久,後被物業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一審判決李某需向物業公司支付2008年8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拖欠的物業費7700餘元。案例三:
業主近十年未交納物業費
個人賬戶被法院查封
業主潘某近十年拒不交納物業費而被告上法庭,法院依法判令潘某付還拖欠的物業費1602.7元。
法院判決生效後,法院工作人員多次催繳,潘某始終以身在外地、沒錢等為由拒不執行,無奈之下,法院查封了其個人賬戶。
個人賬戶被封后,生活來源被掐斷,潘某隻得主動付清了拖欠的物業費。作為被告方的業主,最普遍的理由就是物管服務不到位。但是需要提醒大家,很多你以為拒交物業費的合理理由,法院統統都不支援。
下面這些案例,足夠警醒你了嗎?
二
因物業公司履約存在瑕疵
拒繳物業費
法院不支援
案例:
因所在小區存在外來人員進出未登記,綠化被破壞、衛生狀況差,地面車位管理混亂等問題,業主蔣某以物業公司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為理由,拒絕交納物業費。
物業公司經多次催討未果後,向法院提起訴訟。
判決結果:蔣某需在法院判決生效十日內支付物業公司物業費4405.24元。法官說法:物業服務合同對小區全體業主均具有約束力,業主有依約交納物業費的義務。
業主對物業服務不滿意,可透過向有關部門投訴、組建小區業主委員會另聘物業企業、提起相應違約或損害賠償之訴等方式維護權益。拖欠或拒付物業費並無合法理據。
三
以房屋質量問題等理由
業主楊某裝修入住後,不到半年就發現因外牆體裂縫雨天滲水導致裝修黴爛,物業報修後仍未能徹底解決。
後家裡接連兩次有人入室盜竊,財物失竊,老人受到驚嚇後離世,監控設施查無效果。為此,楊某一直拒絕交納物業費長達7年。
判決結果:法院支援物業公司的物業費主張。
法官說法:物業服務針對小區全體業主,具有服務的涉眾性、同質化的特點,個別業主的特殊抗辯不代表全體業主的意見,物業服務費系全體小區業主對物業必要成本支出的分攤,是物業公司運營的基本物質保障,不因個別業主的特殊事由予以減免。
牆體開裂屬房屋質量問題,不應在物業服務合同法律關係中解決,楊某應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向開發商主張;財物被盜損失,業主可另行提起違約之訴或侵權之訴。
四
以對當屆業委會不認同為由
某物業公司與某小區業主委員會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並在合同簽訂後依約為小區提供物業服務。
黃某作為小區業主,在獲得物業公司提供的物業管理服務後,以對物業服務不滿意、對業主委員會成立的合法性及業主委員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程式存在質疑為由,拒絕繳納物業費。判決結果:法院支援物業公司的物業費訴請。
法官說法:黃某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承擔不利後果。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以不知情或並非合同當事人為由提出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援。在無證據證明物業明知業主內部自治事項不合法,且合同簽訂後物業實際提供了物業服務的情況下,法院可依合同約定支援物業費訴請。
五
拒交物業費等行為將納入徵信
《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五項規定: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第六十四條規定: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對小區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來說若拒繳或拖欠物業服務費用
且經法院判決仍拒絕交納的
其個人將被判定為失信行為人
其行為將被錄入個人信用檔案
接受失信聯合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