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女士與丈夫李先生因性格不合等原因,正處於離婚訴訟中。出乎意料的是張女士的公婆也將二人訴至法院,要求確認二人婚後與公婆訂立的一份協議書無效。協議書內容主要為張女士出一半購房款後公公在滿五後將其名下的一處兩限房無條件過戶至兩人名下。北青-北京頭條記者10月22日獲悉,北京通州法院受理了該起公婆起訴兒子兒媳的確認合同無效糾紛案件,並最終判決確認協議書合法有效,駁回了公婆的訴訟請求。
張女士公婆稱, 2013年自己與兒子兒媳簽訂了一份《協議書》,內容為公公名下位於北京市通州區某處房屋五年後由公婆無償過戶至兒子兒媳名下,此房屋應屬於兒子兒媳婚後財產。公公購買上述房屋後並未實際居住使用,而是由兒子兒媳負責裝修並居住使用至今。但該房是由於是限價商品房,所以購買時對購房人是有嚴格的資質條件要求的,然而兒子兒媳當時並不具備購房資質。公婆認為上述協議書的約定違反了購房的政策性、強制性規定,應為無效合同,故起訴要求確認雙方簽訂的《協議書》無效。
張女士則稱,自己依照約定一人支付了房屋剩餘貸款,將近一半購房款,《協議書》合法有效,未侵犯任何第三人或國家、集體的利益,也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情形。協議書約定的內部過戶問題為家庭內部的財產分割,並未將房屋上市交易,故不存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李先生則稱,自己和張女士不具備購買兩限房的權利,想要透過協議制約其父母,歸根結底,本意是規避政策,《協議書》應無效。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協議書》中對涉案1302號房屋的過戶及還款約定應系各方就家庭財產權利及義務在家庭成員之間分配達成的一致意見,《協議書》約定待涉案房屋在限售期滿後政策允許的情況下由公婆二人無償過戶至兒子兒媳名下,該約定並未違反《北京市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辦法》五年限售期的規定,辦法亦未禁止購房人在限售期滿後將限價房過戶至其他家庭成員名下。《協議書》在性質上不同於一般民事合同,系基於張女士與李先生締結婚姻關係而在家庭成員之間達成的關於家庭財產權利及義務分配一致意見,具有較強的身份關係性質。故從該《協議書》簽訂的背景、內容及涉案房屋的裝修、使用等情況,綜合認定雙方《協議書》並未存在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依法駁回公婆的訴訟請求。
通訊員 何嬌
文/北青-北京頭條記者 葉婉編輯/白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