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父母等監護職責 我國修法進一步保護未成年人安全
新華社北京10月13日電(記者熊豐)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13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進行第三次審議。修訂草案三審稿針對社會各界提出的意見建議,就加強父母等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加強對未成年人個人資訊的保護等作出進一步規定。
草案三審稿增加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環境,及時排除引發觸電、燙傷、跌落等傷害的安全隱患;採取配備兒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規則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傷害;提高戶外安全保護意識,避免未成年人發生溺水、動物傷害等事故。同時,將委託照護情形下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與未成年人、被委託人聯絡交流的頻次由至少“每月”一次修改為至少“每週”一次。
針對此前審議並公開徵求意見的草案二審稿,有的常委會委員、部門和社會公眾提出,應當進一步加強對未成年人個人資訊的保護,強化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的保護責任。對此,草案三審稿明確,處理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個人資訊,應當徵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採取斷開連結等措施,制止網路欺凌行為以及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資訊的傳播,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同時,草案三審稿還進一步明確,學校不得佔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組織義務教育階段的未成年學生集體補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