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獵捕野生動物服刑之後無力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判他巡查山林“以役代償”

三峽晚報訊(全媒首席記者高伊洛通訊員肖小月石志宏)男子姚某非法獵捕野生動物,但家庭困難無力賠償。經反覆權衡討論,法院最終判決姚某利用農閒空餘時間,在防火道和林間道進行維護、清理、巡查,以此勞務抵償生態損害賠償金5.06萬元。近日,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這是宜昌首次以勞務代償方式判決被告承擔生態修復和賠償責任。

2018年4月至2019年7月,姚某使用禁用獵捕工具獵夾在秭歸縣九畹溪鎮獵捕野生動物35只。2019年,姚某因非法狩獵行為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已服刑完畢。公益訴訟起訴人宜昌市檢察院發現姚某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於2021年初向宜昌市中級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姚某承擔賠償國家修復、賠償生態環境所需相關費用5.06萬元等民事責任。

案件審理中,宜昌中院辦案法官發現姚某收入微薄,家中有三名老人需要贍養,妻子久病纏身,且無子女,其目前經濟狀況,根本無力承擔賠償費用。經過反覆權衡討論,合議庭最終認為,法律規定當事人承擔賠償修復費用的目的是修復國家受到破壞的生態環境,法院判決應兼顧生態資源保護與公益損害人生存發展權利之間的平衡,避免當事人因訴致貧、涉訴返貧。圍繞這一裁判思路,法院再三徵詢公益訴訟起訴人、當地林業部門、當地村委會的意見。最終當地林業部門、當地村委會同意出具勞務代償證明。依照證明內容,宜昌市中級法院判決,姚某在完成家中農務勞作的基礎上,利用農閒時間對秭歸縣九畹溪鎮轄區內6.4公里防火道和林間道進行維護、清理、巡查,滿2年後便可以以勞務抵償生態損害賠償金5.06萬元。宣判後,姚某當即表示服判不再上訴。

“該案的判決,力求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既彰顯‘誰損害、誰賠償、誰修復’立法宗旨,又達到生態環境修復和警示教育目的,更能體現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初衷。”案件承辦法官說。

【來源:三峽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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