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強制措施決定、行政許可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來源:唐山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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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強制措施決定、行政許可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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