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發到網上罵,姑娘做了一件事,大獲全勝

"鍵盤發洩"一時爽,道歉賠錢悔斷腸。民法典時代,名譽權是怎樣被保護的?來看長興法院的一起"小案"。

3 月 17 日,長興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一起因在抖音上罵人而引發的名譽權糾紛案。據瞭解,該案是全省首例適用民法典判決的名譽權糾紛案。

房租起糾紛

抖音發影片罵人

張興(化名)是長興某茶館的經營者,擁有一個粉絲數 5000 多人的抖音號——" XX 茶館"。2020 年 10 月,張興與茶館內的一租戶小薇(化名)產生糾紛,認為小薇欠房租不支付。小薇則表示自己已結清房租,不存在欠錢的行為。

雙方間起了爭執,誰知張興便在自己的抖音賬號" XX 茶館"上釋出影片,貼上小薇的照片並配文"騙子租房子不給錢""怎麼會有這樣的人渣"。

被人發到網上罵,姑娘做了一件事,大獲全勝

被人發到網上罵,姑娘做了一件事,大獲全勝

這條影片迅速在網路上傳播,425 人對影片點贊,81 人留言。

小薇認為名譽受侵

向法院提起訴訟

看到自己的照片被他人釋出到網上,被罵"騙子""人渣",還有一些網友的留言,小薇非常鬱悶。甚至後來在自己的直播間,還被罵騙子,小薇認為自己名譽受到侵犯。

教科書式的維權來了!

照片被 PO 到抖音,還被公然開罵,小薇雖然非常氣憤,但她選擇用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她先是到長興縣公證處,對" XX 茶館"抖音號及其釋出的相應影片進行了公證。如此一來,儘管後來張興刪除了影片,但這一電子證據已被保全。

然後,她再向長興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張興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其名譽並賠償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院判決

長興法院審理後認為,張興在其本人抖音賬號上,使用了小薇的照片作為配圖,並附上明顯帶有侮辱性的言論,而對於小薇拖欠房租的主張,張興未提交證據證明其所發表言論的客觀真實性;退一步講,即使有相關事實發生,亦應透過合法途徑解決。

釋出影片的抖音號擁有 5000 多名粉絲,具有一定的影響力,結合網路資訊傳播範圍廣、速度快等特點,涉案言論確易引發公眾對小薇產生負面認識,可能造成對小薇個人的社會評價降低。張興損害行為與小薇的名譽受損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符合侵犯名譽權的要件,構成侵權。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相關規定,法院判決,被告張興在本人抖音號主頁釋出賠禮道歉影片,七天不能刪的那種,致歉內容還須經法院審查;向小薇支付公證費 1500 元,精神損害撫慰金 2000 元。

法官說法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一直以來,我國就相當重視名譽權的保護,《憲法》第 38 條、1986 年的《民法通則》第 101 條規定、2009 年的《侵權責任法》第 2 條、2017 年的《民法總則》第 110 條以及我國不少單行法律對名譽權的保護作了規定。但是,上述規定對於名譽的內涵和外延、死者名譽保護等重大問題並沒有作規定。

隨著網路資訊快速發展,名譽侵權糾紛數量呈爆發式增長,民法典在吸收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基礎上,結合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對名譽權保護制度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不僅對名譽權單設一章,還新增了對名譽的解釋、將名譽權含義具體化,並明確了侵害包括名譽權在內的人格權民事責任的相當性與替代性公佈執行方式。

網路資訊時代,"人人都有麥克風"。公民享有在微信、抖音等網路平臺發表言論的自由,但所發表的言論必須基於客觀事實,不能侵犯他人的權利,不應超出法律所允許的言論自由的範疇。

即使民事主體間存在經濟、情感等糾紛,也應透過合法的途徑予以解決,網路不是法外之地,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來源:浙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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