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孩子,女子離婚後仍和前夫同住!10年後卻得知......

離婚10年,為了女兒,前夫前妻仍共同生活在杭州蕭山城區的房子裡。

一“家”三口同桌吃飯,晚上各自回房睡覺,相敬如“冰”的假面婚姻生活一過就是10年。

今年,女兒要讀民辦初中了,前妻準備將農村另一套房子出售,這才發現前夫早已再婚,房子也被送人了......

為了孩子,女子離婚後仍和前夫同住!10年後卻得知......

前夫瞞著前妻

把房子送給了“她”

2010年4月,餘某和王某協議離婚,當時只是簡單的領取了離婚證,並未對兩人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餘某做的是銷售工作,常年在外,顧及到當時女兒只有3歲,夫妻決定仍然一起住在蕭山城區的某套房子,共同照顧孩子。

二人口頭約定,考慮雙方的經濟能力和照顧孩子的時間精力,餘某承擔70%的撫養費,王某承擔30%的撫養費。雙方按照既有約定過著在外人看來與普通家庭無異的生活。

女兒的日常生活主要由王某照顧,餘某一年有一半時間在外面,回“家”的時候,一“家”三口同桌吃飯,晚上各自回房睡覺,這種相敬如“冰”的“假面婚姻”生活一過就是十年。

餘某和王某離婚後經濟各自獨立,但對名下的兩套房產一直未進行分割。一套房在蕭山城區,由余某和王某在2008年共同出資購買,50多平方米,目前是“一家三口”共同居住,房產證上寫著王某和餘某的名字。另一套在戴村鎮,80多平方米,由余某於2008年繼承自父母遺產,房產證上只寫了餘某一人的名字。

從2008年至今,餘某一直對王某表示,戴村那套房被出租著,租金為3萬一年,每年都將這筆房租費作為撫養費全額交付給王某。

今年5月,考慮女兒讀民辦初中需要支付較高的學費,王某準備出售戴村的那套房子。沒想到,房產中介卻告知王某,這套房子已經登記在第三人陳某(化姓)名下了。王某立即聯絡餘某詢問原由,餘某承認了房屋已過戶他人的事實。

前妻質疑前夫外面“有人”,

他當場拿出結婚證

約定調解的那天,王某看到前夫餘某和陳某結伴而來,抑制不住憤怒的情緒,指責餘某揹著他們母女在外“有人”。而餘某則拿出了結婚證表態,他和陳某是領了結婚證的合法夫妻!

餘某已婚的事實刺激了王某,她一時無法接受。

餘某說,戴村的房子是自己父母的遺產,房屋所有權證也是登記在自己名下,理應屬於個人財產。自己與陳某是2012年相識,遠在離婚之後,對於和誰結婚,如何處置個人房產都和王某無關。

餘某的說辭,激怒了王某。她憤憤不平道,10年來,自己為了女兒含辛茹苦,餘某除了按時給撫養費,其餘什麼都不管。這10年不是沒有人給自己介紹物件,但是她為了女兒都拒絕了。沒想到餘某不僅偷偷結了婚,連房子都給了別人,完全不顧自己和女兒。王某提出,要拿回戴村房子中屬於自己和女兒的份額。

餘某則堅決表態,戴村的房子就是自己的個人財產,自己和王某目前唯一的共同財產就是現在蕭山城區居住的這一套,趁著這次機會,也說清楚,鑑於自己也有了新家庭,以後女兒的撫養費會按時出,但不想與王某再有瓜葛。

第一次協商雙方不歡而散。

“她”表態:理解丈夫對女兒的愧疚

一直默許離婚不離家現象存在

過了幾天,調解員接到了陳某打來的電話。陳某說,她和餘某是2012年談的物件,2014年領了結婚證,談戀愛的時候她看過餘某的離婚證,也聽餘某說過前一段婚姻中的種種,因為自己從小也在單親家庭長大,特別能體諒餘某對女兒的深深愧疚,所以一直默許餘某和王某這種離婚不離家現象的存在。

“作為女人,我也希望丈夫每天都回家,但每個人都有各自的無奈。戴村那套房子的房產證上只寫了餘某的名字,我以為是餘某的個人財產,他說為了彌補在感情上對我的虧欠,想把房子更名過戶到我的名下,我同意了。我無心參與餘某和前妻王某之間的紛爭,但王某現在天天到我家來鬧,引得周圍鄰居都把我當成了小三,我的委屈又能和誰說?!”

於是,調解員分別給餘某和王某致電,說明了陳某的想法。餘某和王某經過考慮後表示願意進行第二次調解。

城區房子歸前妻

戴村房子歸前夫

第二次調解一開始,前妻王某直接表明訴求,自己犧牲青春盡心照顧家庭女兒十年,要求把蕭山城區那套房子分配給自己和女兒兩人所有,至於戴村那套房就均分三份,她、女兒、餘某各分一份。

王某的訴求遭到了餘某的拒絕。餘某表示自己可以適當讓步,但這個分配方案有失公正,也委屈了陳某,堅決不同意。

眼看餘某和王某又要起爭執,調解員及時進行了制止。“你們是女兒唯一的父母,這個親子關係一輩子都是。不要為了一時的經濟利益而變成仇人。”

調解員嘗試從法律角度對雙方進行調解:

孩子不是夫妻共同財產的有權分割人。共同財產應由夫妻兩人平等分割。

蕭山城區的房子,屬餘某、王某兩人共同財產毋庸置疑。

戴村鎮的房子,屬繼承或贈與所得財產,應屬夫妻共有。繼承法律關係發生在2008年,餘某王某尚未離婚。餘某過戶行為屬於超過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分,處分前未與王某協商一致,另一方面陳某沒有支付合理價款,不能視為善意第三人,所以餘某的贈與行為屬於無權處分。

最終,經過一番施法和協調,餘某徵求陳某的同意後表態:城區的房子就歸王某獨有,而戴村的房子則由余某和王某各一半進行分割。並對王某說道:“夫妻一場,我真的希望你過的好,城區的房子你就和女兒安心住吧,你收入不高,以後也有個保障。”

調解員詢問王某意見,她擦拭著眼角,說了句“戴村那套就歸他們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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