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近日印發《關於貫徹落實中有關婚姻登記規定的通知》。通知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規定,民政部對婚姻登記有關程式作出了調整。通知指出,根據《民法典》規定,離婚登記包括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五個步驟。其中,關於冷靜期的部分,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30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據12月4日《成都商報》)。
平心而論,在價值觀念日益開放的時下,視婚姻為“終身大事”的傳統觀念遭遇了很大沖擊,以戀愛之名未婚同居早已不是新鮮事,兩性之間最神秘的面紗也早就被“揭開”。結婚領證,實際上已經成了被官方認可的一種儀式而存在。說白了,不少年輕人無論從當初的結婚還是其後的離婚,都缺少應有的“冷靜”。
儘管在現代社會觀念中,我們不再提倡“從一而終”的一婚定終身。但結婚自主、離婚自由顯然也不能視婚姻為兒戲。現實中確有不少所謂的新潮一族,把戀愛當成了結婚,把結婚當成了“過家家”。因為一點小矛盾或是三句話不投機,馬上就把離婚這道“菜”端上桌面。而民政部門在處理這種“和平”離婚時,往往本著尊重雙方意願和離婚自由的原則,立馬辦妥一切。離婚的“便利”程度用坊間百姓的話說,跟上街買菜一樣。
客觀上說,離婚的“便利”既助推了結婚的草率,更放縱了離婚的衝動,以至於讓某些人不僅把結婚和離婚當成了兒戲,甚至有人把離婚幾次作為事業成功與否的“標尺”。離婚的隨意與衝動,不但極大削弱了人們對家庭和社會的責任感,殃及無辜孩子,也使得作為社會“細胞”的家庭失去了穩定根基。由此也能看出,面對較普遍的“不冷靜”結婚,在離婚的問題上,確實需要保持足夠的“冷靜”。
應當說,當夫妻二人衝動之下選擇離婚,婚姻登記機關依據民法規定,在辦理協議離婚程式中設定30天“冷靜期”,的確是應對沖動性離婚的審時度勢之舉。其實,夫妻二人因為某些矛盾一時激化前去離婚,雖然也是雙方真實意願,但畢竟都是在“氣頭上”,設定冷靜期,讓矛盾雙方都能一段時間內“靜一靜”,給矛盾化解一個緩衝期,能“重歸於好”讓家庭完整,自然是“勝造七級浮屠”。冷靜期後任然離意已決,則足以證明感情確已破裂,再解除婚姻關係對雙方也是一種解脫,同樣也是“善事”。
在離婚辦理程式中設定“冷靜期”,凸顯出制度的人文與“道德倫理”,說到底,除了觸犯法律的“家暴”之外,大多數協議離婚或是“友好分手”,均不涉及懲處性的法律法規,更談不上誰對誰錯,多是一時衝動之下造成的“感情危機”,但他卻又直接關係到家庭的完整、幼童的成長甚至是社會的穩定,著實不應該“衝動”。因此,對待冷靜期,我們也必須要“冷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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