圓桌主持 陳宏光
本期嘉賓
上海光大律師事務所 潘軼
上海浩信律師事務所 和曉科
上海中夏律師事務所 李曉茂
主持人:
近日北京法院判決了一起涉嫌高空拋物罪的案件,與以往從高空拋下重物可能危及人身安全不同,這起案件中被告人扔下的是小小的菸頭,只不過剛吸完的菸頭並未完全掐滅,這同樣對公共安全造成了危害。
經過審理,法院認定被告人已構成高空拋物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菸頭雖小,從視窗隨手一扔的刑責卻不輕。
“高空拋物”明確入罪
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潘軼:我國刑法中原本沒有“高空拋物罪”,對於這樣的行為,實踐中可能涉及的罪名包括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規定:“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將之確定為“高空拋物罪”,這標誌著“高空拋物”的明確入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高空拋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
(1)多次實施的;
(2)經勸阻仍繼續實施的;
(3)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後又實施的;
(4)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還須承擔民事責任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和曉科:對於高空拋物、墜物的民事責任,隨著《民法典》的實施,相關法律規定也得到了進一步完善。
《侵權責任法》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民法典》則規定: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一方面針對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直接侵權人查詢難、影響面廣等特點,緊密結合人民法院職責,透過舉證責任分配規則推動當事人積極查詢,同時要求各級法院加大依職權調查取證力度,充分運用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最大限度查詢確定直接侵權人。
比如,《意見》要求對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依法予以免責,以避免一刀切地“全樓連坐”。
《意見》還要求加大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力度,積極主動向物業服務企業、周邊群眾、技術專家等詢問查證,加強與公安部門、基層組織等溝通協調,充分運用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最大限度查詢確定直接侵權人並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
此外,《意見》還要求充分發揮多元解紛機制的作用。“人民法院應當將高空拋物、墜物民事案件的處理納入到建設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的整體工作中,加強訴前、訴中調解工作,有效化解矛盾糾紛,努力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
未造成嚴重後果也涉嫌犯罪
如果高空拋物造成他人輕傷、重傷甚至死亡的嚴重後果,那麼根據《刑法》的規定,“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李曉茂:在高空拋物明確入罪之前,此類事件一般都是透過民事途徑處理的,即受害方依據《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追究賠償責任。但受害者一方往往難以確定直接侵權人,因此相應的賠償經常透過“全樓連坐”予以承擔,許多被“連坐”的業主或住戶會感覺頗為冤枉。
2019年10月2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首次明確, “對於高空拋物行為,應當根據行為人的動機、拋物場所、拋擲物的情況以及造成的後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準確判斷行為性質,正確適用罪名,準確裁量刑罰”。
從現實情況來看,高空拋物造成嚴重後果的畢竟還是少數,絕大多數此類情況並未造成嚴重後果。按照以往人們的印象,這樣的高空拋物往往是不了了之的,某種程度上也助長了這一惡習。
但隨著上述《意見》和《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實施,未造成嚴重後果的高空拋物行為就已經涉嫌犯罪了。
如果高空拋物造成他人輕傷、重傷甚至死亡的嚴重後果,那麼根據《刑法》的規定,“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連結未滅菸頭隨手拋 男子獲刑六個月
據《北京日報》報道,男子王某在臥室裡一邊打遊戲一邊吸菸,為了圖省事,就將未熄滅的菸頭直接從窗戶扔出去。6月15日,王某被訴高空拋物罪在北京西城法院出庭受審。法院審理後,當庭判處王某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今年2月初的一天凌晨,北京市西城區平原裡小區發生一起火災,經過及時撲救,火災並未造成人員傷亡,但一層居民家的室外小院、外搭陽臺以及電動腳踏車等物品被燒損毀,室內裝修等也受損,財產損失約3萬元。有關部門認定此次火災是遺留火種引起,但遺憾的是沒能找到嫌疑人。
受損業主在事發地周圍發現了菸頭,懷疑是菸頭引起火災,於是留了個心眼兒,在自家對面安裝攝像頭對著整棟樓拍攝,並在隨後兩天拍攝下了重要證據:2月6日、7日凌晨,每隔一段時間,就從樓上一戶人家的窗戶飛出一個菸頭。業主隨後將影片提交給警方,警方由此鎖定了嫌疑人王某。
今年2月9日,王某經警方電話通知到案,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向窗外扔菸頭的行為。公安機關將在事發現場提取的十幾個菸頭進行了司法鑑定,確定其中9個菸頭上有王某的DNA。
西城檢察院第三檢察部檢察官耿福忠告訴記者,34歲的王某在銀行工作,有個美滿的家庭。王某供述稱,他家裡有兩個孩子,因為不想燻著孩子,他平時都在廚房抽菸。事發時他在一間臥室一邊打電腦遊戲一邊吸菸,懶得再去廚房,就順手將沒掐滅的菸頭扔出窗戶。
雖然沒有足夠證據證明之前發生的火災是王某扔菸頭導致,無法追究其縱火的刑事責任,但他高空拋物的行為已是確鑿無疑了。西城檢察院以高空拋物罪將王某提起公訴。王某對自己的行為也十分愧疚,委託家屬對因火災受損的鄰居進行了賠償。
6月15日,西城法院透過“雲法庭”線上開庭審理此案。被告人王某對公訴機關的指控沒有提出異議,認罪認罰。
法院經過審理,當庭宣判,認定王某從建築物拋擲物品,已構成高空拋物罪。鑑於王某經民警電話傳喚到案,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自願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法院最終判處王某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審理此案的法官張冰潔告訴記者,王某多次從臥室窗戶向外丟棄未熄滅的菸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如未熄滅的菸蒂落入易燃物中,極可能引發火災,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因此王某的行為具有較高的社會危險性,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已構成高空拋物罪。
張冰潔法官說,高空拋物行為人不僅要對受害人承擔民事侵權責任,還可能面臨刑事處罰。希望廣大市民能夠引以為戒,養成文明生活習慣,杜絕“隨手拋”的行為,共同守護“頭頂上的安全”。
來源 | 上海法治報
【來源:上海法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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