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國慶“喜相逢”
小編祝大家中秋、國慶雙節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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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勞動合同期限的約定有哪些嗎?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哪些內容?
哪些屬於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
……
快來和小編一起了解一下吧!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對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內容作了規定,即雙方主體的基本資訊、勞動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等,這些就是所謂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同時,法律又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根據需要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福利待遇等條款,這些就是所謂的勞動合同約定條款。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約定了明確的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種合同的特點是期限固定,有明確的終止時間,一般情形下,約定的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行終止。訂立這種勞動合同,在符合法定解除條件、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以及法定終止情形出現時,勞動關係結束。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種合同的特點是期限不固定,沒有終止時間,只有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才能終止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這類規定情形主要是指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主體消亡,客觀上導致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由於沒有預定的終止時間,除了法定終止情形出現,只有在符合法定解除勞動合同條件時,勞動關係才可以結束。與其他型別勞動合同不同的是,除了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還規定,在某些情形下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的等。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即以某一項工作的完成為勞動合同的期限,工作完成後勞動合同即告終止。訂立這種勞動合同,在符合法定解除條件、約定的工作任務完成以及法定終止情形出現時,勞動關係結束。與其他型別的勞動合同不同的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訂立這種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按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訂立這種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