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微信/支付寶收款被查!補稅近130萬!這樣避稅很危險
個人微信、支付寶收款被查了!補稅近130萬!以後還能用微信、支付寶收款嗎?有哪些涉稅風險? 今天統一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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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微信/支付寶收款被查
補稅130萬!
案件經過大致是這樣的:
2019年初,稅務局透過大資料分析發現了異常,現在大資料分析這個很厲害了,內建很多指標,你平時申報的財務資料、納稅申報資料系統自動比對判斷,一旦有異常就會進行風險提示,一旦提示就要核查。
大資料分析結果就發現,R 食品店與同地區、同行業店鋪申報納稅收入差距過大。同時呢,這個申報資料和R食品店實際情況也嚴重嚴重不符。
為什麼不符呢?食品店這個生意大家都看得見,這個R店呢位置不錯,在市中心,客流量呢也好,據案例描述是生意紅火,大概就是吃東西都要排隊那種,有點像網紅店的感覺。
異常出現,稅務局進行現場調查呢更多的問題又冒出來了,公賬調出來要看,流水確實也不多,而且和申報基本吻合。其次,未建賬,具體收入成本如何都是由負責人張某一個人掌握,而且張某無法聯絡。這就更異常了,最後稅局決定立案檢查。
檢查過程中,稅局人員就發現店內大量的客人都是透過支付寶、微信掃描二維碼付款,這個二維碼呢是張某私人二維碼。檢查人員在國家稅務總局的指導協調和公安機關的支援配合下,分別前往騰訊及阿里巴巴的天津分公司調取張某的微信及支付寶賬戶資金流水清單。
經查,張某的微信和支付寶資金流水借貸型別為“入”的交易金額累計2800 餘萬元,在流水明細的證據下,張某不得不承認大量的收款透過個人微信、支付寶提取到自己私人賬戶上,並未申報納稅。
最終,稽查局認定R 食品店少申報繳納了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個人所得稅等稅費,依法要求其補繳之前所偷逃稅款、滯納金合計129.19 萬元,並依法給予相應罰款。
此案例對廣大納稅人,特別是主要面對不要發票的個人消費者的納稅人是一個非常典型的警示案例。
雖然上述案件雖然是透過與同地區、同行對比發現異常,進而查到個人微信、支付寶收款。
但早在央行釋出的《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非銀行支付機構開展大額交易報告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銀髮〔2018〕125號)檔案中提到,非銀行支付機構也需要提交大額交易報告,也就是說透過微信、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機構進行大額交易也會被稽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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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提醒
首先,我們納稅人都要明白幾個基本常識,不開發票不代表不交稅,個體戶不代表可以不建賬經營,私人賬戶收款不代表可以不記賬。
不管你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你要明確這些內容。
1、你是按照納稅義務時間來申報增值稅,開票並不是唯一標準,如果達到納稅義務時間,就算沒有開票也要申報,這就是我們說的未開票收入申報。
2、進行未開票收入申報後,納稅人需要做好未開票申報的明細臺賬,這個是非常必要的,後期補開了多少發票直接從臺賬中減除,這樣未開票的收入申報就非常清晰,不至於自己把自己搞混,在應對稅務檢查時候也能說的清楚。
發生未開票收入時候透過未開具發票欄申報,後期開票再透過未開票發票欄負數申報。
比如,一般納稅人,當期取得100的未開票不含稅收入,稅率13%。開專票收入還有200(不含稅),稅額26。
那麼,填表如下:
當期的未開票收入和稅額填寫到附表一的5、6列。
後期補開了發票,需要填寫兩個地方。
在開票發票相應欄次填寫開票資料同時在未開票發票欄次填寫其對應負數金額。
比如,上述113的未開票申報,次月又開具了發票。
同時次月還有200的不含稅開票收入。
那麼,申報表填表如下:
我們在申報時候會提示無法透過申報,強行申報的話,會無法解鎖金稅盤,按照稅總髮〔2017〕124號規定,異常比對結果經申報異常處理崗核實可以解除異常的,對納稅人稅控裝置進行解鎖;核實後仍不能解除異常的,不得對稅控裝置解鎖,由稅源管理部門繼續核實處理。
所以,這種情況,納稅人肯定需要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後解除異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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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戶也要建賬
個體戶也並不都是必須建賬,而是根據《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進行判斷。
根據《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並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都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設定、使用和保管賬簿及憑證,並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核算。稅務機關應同時採取有效措施,鞏固已有建賬成果,積極引導個體工商戶建立健全賬簿,正確進行核算,如實申報納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部分稅務部門規章的決定》,已經2018年6月5日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度第1次局務會議審議透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定複式賬:(一)註冊資金在20萬元以上的。
(二)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營業)額在40000元以上;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60000元以上;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稅務機關確定應設定複式賬的其他情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定簡易賬,並積極創造條件設定複式賬:
(一) 註冊資金在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
(二) 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營業)額在15000元至40000元;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30000元至60000元;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 省稅務機關確定應當設定簡易賬的其他情形。
上述所稱納稅人月銷售額或月營業額,是指個體工商戶上一個納稅年度月平均銷售額或營業額;新辦的個體工商戶為業戶預估的當年度經營期月平均銷售額或營業額。
達不到上述建賬標準的個體工商戶,經縣以上稅務機關批准,可按照稅收徵管法的規定,建立收支憑證貼上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
達到建賬標準的個體工商戶,應當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情況和本辦法規定的設定賬簿條件,對照選擇設定複式賬或簡易賬,並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賬簿方式一經確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進行變更。
達到建賬標準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15日內,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設定賬簿並辦理賬務,不得偽造、變造或者擅自損毀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和其他有關資料。
設定複式賬的個體工商戶應按《個體工商戶會計制度(試行)》的規定設定總分類賬、明細分類賬、日記賬等,進行財務會計核算,如實記載財務收支情況。成本、費用列支和其他財務核算規定按照《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執行。
設定簡易賬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定經營收入賬、經營費用賬、商品(材料)購進賬、庫存商品(材料)盤點表和利潤表,以收支方式記錄、反映生產、經營情況並進行簡易會計核算。
提醒:
1、個體戶不管是否建賬,都應該在成立後及時向稅務機關報道。
2、個體戶如果中途發生停業,請及時書面報告
目前銀行對大額支付和可疑交易都會進行監控,並履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義務,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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