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賴小民受賄、貪汙、重婚一案,對被告人賴小民以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以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賴小民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對貪汙所得財物依法發還被害單位。
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賴小民直接或透過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索取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7.88億餘元。其中1.04億餘元尚未實際取得,屬於犯罪未遂。賴小民還利用職務便利,夥同特定關係人侵吞、套取單位公共資金共計人民幣2513萬餘元。此外,賴小民在與妻子合法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還與他人長期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並育有子女。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賴小民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貪汙罪、重婚罪。賴小民受賄犯罪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主觀惡性極深。在二十二起受賄犯罪事實中,有三起受賄犯罪數額分別在2億元、4億元、6億元以上,另有六起受賄犯罪數額均在4000萬元以上。同時,賴小民具有主動向他人索取賄賂和為他人職務調整、提拔提供幫助收受他人財物等從重處罰情節。賴小民在犯罪活動中,利用國有金融企業負責人的職權,違規決定公司重大專案,越級插手具體專案,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危害國家金融安全和金融穩定,社會影響極其惡劣。賴小民目無法紀,極其貪婪,大部分犯罪行為均發生在黨的十八大之後,屬於典型的不收斂、不收手、頂風作案,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社會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嚴懲。
2018年4月17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釋出訊息,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賴小民個人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2018年10月15日,賴小民被公佈開除黨籍和公職,通報稱其“群眾反映特別強烈、腐敗問題特別嚴重、性質特別惡劣”。
據瞭解,截至目前,賴小民案涉案財物近17億元已追繳到位,剩餘款項因涉其他在辦案件正在追繳中。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韓亞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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