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健康客戶端訊息,10月5日,據新京報訊息,北京鐵路警方破獲一起拐騙兒童案件。犯罪嫌疑人李某是一家民營醫院婦產科主任,其在為一名女子違規做了引產手術後,發現引產男嬰還有生命體徵,於是便將男嬰私自藏匿,準備送往老家。
北京西站站臺上,民警正在對兩女子進行調查,北京鐵警供圖。
經查李某為貴州省某民營醫院聘為婦產科主任。2022年5月17日在給一名女子違規做引產手術時,女子產下一名有生命體徵的男嬰。因李某兒子兒媳無法生育,其在沒有告知產婦引產的是活體嬰兒的情況下,私自將男嬰帶到宿舍餵養。
引產胎兒需院方統一處理
“按照規定,引產的胎兒及胎盤組織需要統一交由醫院做相應處理,有問題的胎兒需要屍檢證實。”北京婦產醫院產科副主任醫師伍紹文告訴健康時報記者,針對引產下來胎兒存活怎麼辦的問題,因為涉及倫理、法律等相關問題,醫生沒有權力處理引產存活的胎兒。
伍紹文表示,“臨床上,如果引產出來的胎兒有生命體徵,我們首先會請兒科協助判斷,再一起跟家屬交代病情,看家屬對孩子的態度,臨床中也會出現有家屬後悔,引產後要求搶救胎兒的情況。”
“引產需要滿足幾個條件,首先是有醫學指徵或者患者本人或家屬家庭原因要求引產;其次,引產前需簽署相關知情同意書,醫生會告知相關風險;最後,術前化驗結果必須正常方可入院,醫生會根據病人的情況選取恰當的方法。”伍紹文介紹,引產前,胎兒是否存活可以透過超聲或者多普勒聽胎心確定,但並沒有相關規定胎兒在引產前是否有生命體徵,也沒有相關規定這一情況在引產前需要告知患者或家屬。
屬特殊案件,法律和道德層面均不合適
“這是一起非常特殊的案件。”北京市鑫諾律師事務所高階合夥人展曙光對健康時報記者說,檢方認定的罪名是拐騙兒童罪。該罪名有限定條件: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然而在該案件中,李某餵養的是一名引產男嬰。嚴格來講,這名男嬰並無法定意義上的監護人,這也是這起案件可能引發爭議之處。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展曙光說,從保護生命的角度講,李某發現引產男嬰還有生命體徵後沒有將其遺棄,而是精心照顧,保護了一條小生命。但在未告知任何人的情況下將男嬰帶走並私自餵養,無論是法律層面還是道德層面,都是不合適的。
在展曙光看來,遇到這種情況,應告知嬰兒母親相關情況,就嬰兒處置問題徵詢對方意見。若有意向收養嬰兒,可向有關部門徵詢相關政策規定,合法辦理收養手續。至於該案件的處置,展曙光稱,鑑於該案件的特殊性,具體處理可能也會權衡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