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疫刑事案件“寬嚴相濟”,也是“乙類乙管”的法治要求 |專欄
▲最高人民法院資料圖。圖/新華社
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五部門聯合出臺《關於適應新階段疫情防控政策調整依法妥善辦理相關刑事案件的通知》,對相關法律適用作出調整。
此次《通知》明確,自2023年1月8日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實施“乙類乙管”、不再納入檢疫傳染病管理之日起,對違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疫情預防、控制措施和國境衛生檢疫規定的行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條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定罪處罰。
與此同時,《通知》還特別強調,隨著疫情防控面臨新形勢新任務,防控工作進入新階段,綜合考慮妨害疫情防控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等因素,需要對相關法律適用作出及時調整,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妥善處理相關刑事案件。
一些行為不再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在全面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依法抗疫是應有之義,也是底線要求。2020年1月,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被列入屬於《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這就是 “乙類甲管”的由來。傳播新型冠狀病毒也因此與刑法中的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建立了關聯。
從法治規範來說,乙類理應乙管。採取“乙類甲管”本就是臨時性舉措,具有較強的過渡性。否則,直接列入甲類傳染病,採取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就好。迴歸“乙類乙管”,也可視為在疫情防控的法律責任機制上正式迴歸常態化。
現行刑法第三百三十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明確該罪的構成應具備: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引起甲類傳染病以及依法確定採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
就在2022年12月26日,國家衛健委已釋出公告,將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正式更名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正所謂“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去甲類管理,也去掉了妨害傳染病防治的刑事歸罪。
在中國法院網、中國裁判文書網等平臺檢索近三年落判的“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個案,被認定的妨害行為多與“故意隱瞞旅居史”“不配合防疫部門流調”“確診後違反隔離管控要求”等有關。根據罪刑法定和上述五部門聯合通知,從1月8日起,這些行為不再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迴歸防治常態是對科學和法治的尊重
刑法不溯及既往。除了對侵犯醫務人員人身安全、對涉疫醫療物資製假售假等危害嚴重、性質惡劣的犯罪行為,依法從嚴懲治外,其他已進入司法程式的涉疫輕微刑事案件,亦要遵循“從舊兼從輕”原則,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因按現行規定為無罪,較舊規為輕。
這意味著從現在起,涉及傳播疫情被公安機關刑拘的,應立即釋放並撤銷案件。已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檢方應作不起訴處理或通知公安機關撤案。已經訴至法院的,檢方應撤回起訴,或由法院直接判決無罪。已進入二審的,也應判決無罪。
哪怕是未進入刑事司法程式而是進入了治安管理處罰(行政處罰)流程的,只要處罰沒生效也應立即撤銷。無論何種究責程式,凡涉及羈押的,應依法及時解除羈押措施,還當事人人身自由;凡涉及涉案財物被查封、扣押、凍結的,也應依法及時解封或解除。
以上均針對正在辦理的案件而言。對已經生效的個案,一些在社會面上引發爭議較大的,也宜注意嚴格把握法律適用,如有依法本應無罪、卻擴大化以有罪論處的,同樣可以依法及時糾正。
這也是社會公平正義這一法治價值追求的具體體現。法治不僅要求完備的法律體系、完善的執法機制、普遍的法律遵守,更要求公平正義得到維護和實現。
人類在傳染病防治上,特定時期內對新型病毒存在認知盲區。正因為這種侷限性,在法治框架內進行一些特殊的制度安排,有其必要性。在這種必要性消失後,迴歸防治常態既是對科學的尊重,同樣也是對法治的尊重。
撰稿 / 王琳(法律學者)
編輯 / 徐秋穎
校對 / 盧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