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不大”卻多次要求上級法院接管 一公司被罰款5萬元

羊城晚報訊 記者董柳、通訊員劉婭報道:廣州白雲區法院近日依法對一起濫用管轄權異議案件的當事人作出罰款5萬元的處罰決定。

某力公司起訴志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但被告志某公司認為案情複雜,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請求將案件移送至廣州中院審理。

但是,案件真的需要提請上一級法院審理嗎?

白雲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白雲區法院認為,本案無證據證實屬於重大涉外案件或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亦非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故應屬於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法院指出,本案合同約定爭議可向志某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而志某公司住所地為廣州市白雲區,故廣州市白雲區法院對該案有管轄權。2018年12月6日,白雲法院依法裁定駁回志某公司的管轄權異議。

但是,志某公司又以同樣的理由提起上訴。白雲區法院多次告知志某公司其管轄權異議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得濫用訴權,否則構成妨害民事訴訟,將予以懲戒,但其仍堅持提出管轄權異議上訴。最終,廣州中院作出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志某公司的上訴,維持原裁定。

志某公司在明知其管轄權異議無事實和法律依據的情況下,經法院多次釋明和勸告,依舊堅持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及上訴,明視訊記憶體在濫用訴權、妨礙案件正常審理的主觀故意,客觀上亦拖延了案件的正常審理,構成妨害民事訴訟,造成國家司法資源的浪費,依法應予以懲戒。

因此,廣州市白雲區法院依法決定對志某公司罰款5萬元。

法官釋案

濫用訴訟權利 依法予以懲戒

法官表示,濫用管轄權異議可能會造成案件久拖不決、惡意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等後果,侵害原告合法的訴訟權利,浪費司法資源,降低審判質效。因此,明顯違背基本常識,違反法律規定和明顯毫無道理的管轄異議,不是行使正當訴訟權利,而是為一己私利濫用訴訟權利,應依法予以懲戒。

來源:羊城晚報

版權宣告:本文源自 網路, 於,由 楠木軒 整理釋出,共 992 字。

轉載請註明: “事不大”卻多次要求上級法院接管 一公司被罰款5萬元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