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生態環境部制定併發布的《機動車排放召回管理規定》將於今年7月1日起實施。根據規定,機動車存在排放危害的,其生產者應當實施召回。
據介紹,排放危害具體包括三種情形:一是由於設計、生產缺陷導致機動車排放大氣汙染物超過標準。二是由於不符合規定的環境保護耐久性要求,導致機動車排放大氣汙染物超過標準。三是由於設計、生產原因導致機動車存在其他不符合排放標準或不合理排放。其他不符合排放標準指機動車排放汙染物滿足標準要求,但存在排放控制用車載診斷(OBD)系統、排放系統使用軟管及其接頭、油箱蓋防止燃油蒸發物排放、排放相關電控系統等要求不符合標準的情形。
規定強化了法律責任執行,明確機動車生產者或經營者違反相關義務的,將“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下罰款”。同時,將責令召回情況及行政處罰資訊計入信用檔案,並依法向社會公佈。機動車排放召回在召回管理基本程式、企業責任以及時限要求方面基本保持一致,但召回涉及的管理部門、適用範圍、召回條件、排放資訊收集途徑、調查與認定規範、召回監督管理、排放相關零部件資訊報告義務等方面內容均不相同。根據規定,消費者報告不再是採集機動車排放危害資訊的主要渠道,而是透過三種渠道收集資訊:主管部門資訊收集和共享、生產者資訊報告、經營者和零部件生產者資訊報告。據新華社
來源:成都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