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新瀚新材實控人涉嫌行賄 中泰證券兩名保代收監管函

由 都超英 釋出於 綜合

  中國經濟網北京2月5日訊 昨日,深交所下發了兩則監管函,分別是關於對江蘇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新瀚新材”)的監管函、關於對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薦代表人陳春芳、盧戈的監管函。 

  監管函顯示,2020年7月9日,深交所受理了新瀚新材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申請。深交所在稽核過程中發現,報告期內新瀚新材實際控制人、董事長涉嫌行賄,但招股說明書等申報檔案中未對此進行披露,中介機構提交的盡職調查等檔案中也未發現新瀚新材提供相關資訊。深交所多次發出稽核問詢函、意見落實函,要求新瀚新材就該事項進行披露,並說明對本次發行的影響。新瀚新材核查後就上述事項在招股說明書中進行了補充披露說明。 

  深交所上市稽核中心稱,新瀚新材實際控制人、董事長涉嫌行賄,對新瀚新材的業務活動、未來前景等可能造成重大影響,新瀚新材應當主動並且真實、準確、完整地向保薦人提供相關資訊。作為發行上市申請檔案資訊披露的第一責任人,公司未真實、準確、完整地向保薦人提供上述資訊,配合保薦人開展盡職調查工作不到位,導致申報檔案資訊披露不規範,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本所的稽核工作,上述行為違反了《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發行上市稽核規則》(以下簡稱《稽核規則》)第二十八條、第七十四條等有關規定。 

  鑑於上述事實和情節,根據《稽核規則》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辦法(2020年修訂)》等有關規定,深交所上市稽核中心決定對新瀚新材採取書面警示的自律監管措施。 

  此外,深交所指出,陳春芳、盧戈作為中泰證券指定的專案保薦代表人,直接承擔了對新瀚新材的盡職調查和對發行上市申請檔案的核查驗證工作,但未能遵守《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等執業規範的規定,履行相關保薦職責不到位,對招股說明書的編制及披露把關不嚴,未能充分、全面核查可能影響稽核判斷的事項,上述行為違反了《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發行上市稽核規則》(以下簡稱《稽核規則》)第三十條、第七十四條等有關規定。 

  鑑於上述事實和情節,根據《稽核規則》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辦法(2020年修訂)》等有關規定,深交所決定對陳春芳、盧戈採取書面警示的自律監管措施。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深交所於2020年7月9日受理了新瀚新材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申請,新瀚新材於2020年12月23日首發申請獲透過。 

  據招股說明書,新瀚新材實際控制人嚴留新曾於2018年4月根據南京市鼓樓區監察委員會辦案人員要求,協助調查原南京化學工業園區環境保護局副局長徐航受賄、濫用職權案件(以下簡稱“徐航案”),接受辦案人員的詢問並說明情況。徐航案已於2019年8月由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生效判決。根據〔2018〕蘇0106刑初706號刑事判決書,2015年至2018年春節期間,徐航在每年春節、中秋節前後先後6次收到新瀚新材法定代表人嚴留新給予的購物卡共計價值5萬元,並幫助其公司協調處理危廢轉移事宜。 

  2015至2016年間,嚴留新分次將蘇果超市購物卡發票安排填報《費用報銷審批單》,履行公司內部財務報銷流程後予以報銷,相關贈送的購物卡金額合計5萬元,購買資金系由公司支付。上述費用計入公司2015-2016年的當期損益中,未影響公司申報所涉及的2017年1月-2020年6月的損益。向徐航贈送蘇果購物卡的行為是由嚴留新自行決定,系嚴留新的個人行為;為維護公司及其餘股東利益,保障公司嚴格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嚴留新決定由其個人承擔該筆費用,於2020年12月14日以銀行轉賬的形式將5萬元支付至公司銀行賬戶。 

  深交所創業板上市委員會在審議會議中向新瀚新材提出問詢的主要問題為: 

  1. 報告期內,發行人實際控制人、董事長、總經理、法定代表人嚴留新涉及賄賂案件。請發行人代表結合檢察院和監察委出具的意見,明確說明是否存在對嚴留新立案調查並追究刑事責任的風險。請保薦人代表發表明確意見。 

  2. 根據申報材料,發行人2017年7月聘請德勤對內部控制進行諮詢和改進。2018年春節,受賄人徐航收到嚴留新所送的購物卡。2020年12月14日,嚴留新向發行人退回向徐航所送購物卡的報銷款。請發行人代表說明發行人的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相關內控措施對發行人實際控制人及高管是否有效,以合理保證發行人合法合規和財務報告可靠性。請保薦人代表發表明確意見。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江蘇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監管函(稽核中心監管函〔2021〕1號) 

  江蘇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7月9日,本所受理了你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申請。在發行上市申請過程中,你公司存在以下違規情形: 

  本所在稽核過程中發現,報告期內發行人實際控制人、董事長涉嫌行賄,但招股說明書等申報檔案中未對此進行披露,中介機構提交的盡職調查等檔案中也未發現發行人提供相關資訊。本所多次發出稽核問詢函、意見落實函,要求發行人就該事項進行披露,並說明對本次發行的影響。發行人核查後就上述事項在招股說明書中進行了補充披露說明。 

  發行人實際控制人、董事長涉嫌行賄,對發行人的業務活動、未來前景等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發行人應當主動並且真實、準確、完整地向保薦人提供相關資訊。作為發行上市申請檔案資訊披露的第一責任人,你公司未真實、準確、完整地向保薦人提供上述資訊,配合保薦人開展盡職調查工作不到位,導致申報檔案資訊披露不規範,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本所的稽核工作,上述行為違反了《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發行上市稽核規則》(以下簡稱《稽核規則》)第二十八條、第七十四條等有關規定。 

  鑑於上述事實和情節,根據《稽核規則》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辦法(2020年修訂)》等有關規定,本所上市稽核中心決定對你公司採取書面警示的自律監管措施。 

  你公司應當引以為戒,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本所業務規則的規定,誠實守信、規範運作,保證發行上市申請檔案和資訊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稽核中心 

  2021年2月4日 

  關於對保薦代表人陳春芳、盧戈的監管函(深證函〔2021〕102號) 

  陳春芳、盧戈: 

  2020年7月9日,本所受理了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推薦的江蘇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瀚新材或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申請。你們作為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專案保薦代表人,履行保薦職責不到位,存在以下違規情形: 

  本所在稽核過程中發現,報告期內發行人實際控制人、董事長存在涉嫌行賄的事項,但未在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中予以披露,保薦工作底稿中也未體現該事項以及核查過程。經本所多次發函要求,保薦人透過走訪有關監管機關等方式進行了核查,並就上述事項在招股說明書、保薦工作報告中進行了補充披露或說明。 

  發行人實際控制人、董事長存在涉嫌行賄的事項,對發行人的業務活動、未來前景等可能造成重大影響,保薦代表人應當勤勉盡責,全面開展盡職調查。陳春芳、盧戈作為專案的保薦代表人,直接承擔了對發行人的盡職調查和對發行上市申請檔案的核查驗證工作,但未能遵守《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等執業規範的規定,履行相關保薦職責不到位,對招股說明書的編制及披露把關不嚴,未能充分、全面核查可能影響稽核判斷的事項,上述行為違反了《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發行上市稽核規則》(以下簡稱《稽核規則》)第三十條、第七十四條等有關規定。 

  鑑於上述事實和情節,根據《稽核規則》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辦法(2020年修訂)》等有關規定,本所決定對陳春芳、盧戈採取書面警示的自律監管措施。 

  陳春芳、盧戈應當引以為戒,嚴格遵守法律法規、本所業務規則和保薦業務執業規範的規定,遵循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的原則,認真履行保薦代表人職責,切實提高執業質量,保證招股說明書及出具檔案的真實、準確、完整。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21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