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英鋒
今年3月18日施行的《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個人透過虛構個人資訊、勞動關係,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涉嫌違法。據《法治日報》報道,《辦法》施行5個多月以來,仍然有不少因剛性需求無奈選擇社保代繳的人,也仍然有一些機構向沒有勞動關係的個人提供社保代繳服務。
按照傳統的社保繳納規則,社保繳納以擁有“本地”戶籍、勞動關係等為基本條件,而不少異地靈活就業、暫時失業的人也有接續社保、積累社保繳納記錄、獲取與社保繳納有關的買房買車資格等剛需。有需求,就有對應的服務,就有市場。實際上,多年來,社保代繳現象一直存在,社保代繳或掛靠服務也成了一種灰色產業。
社保代繳大都以虛構或偽造勞動關係等證明材料、虛假掛靠相關用人單位的手段繞過社保繳納門檻。《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把此類行為定性為社保欺詐行為,劃出了法律紅線,也讓社保代繳具有了更高的法律風險。但在法律風險之下,社保代繳服務的渠道依然處於暢通狀態,相關代繳機構的“吆喝聲”依然響亮,也依然有一些人選擇社保代繳服務。這種現象值得社會反思。
誠然,社保代繳具有失信、違法屬性,也妨害了社保基金管理秩序,侵害了社保繳納共同體的利益。對於社保代繳理應依法治理,相關部門應建立聯合防治機制,以問題為導向,查詢社保管理機制的漏洞,加強對社保相關資訊的稽核,提升發現、甄別、攔截虛假證明材料的效能,並實現線索資訊共享,按程式及時移交有關線索,加大對社保代繳行為尤其是數額巨大、情節嚴重的社保違法行為的懲戒力度,讓違法者付出必要的法律代價,充分釋放法律的震懾、警示、拒止功能。
同時,有關部門更應以務實的態度正視那些冒著風險選擇社保代繳的人的社保繳納需求和困難——他們之所以選擇社保代繳的旁門左道,主要是因為很多地方的社保繳納捆綁了戶籍、勞動關係等硬性條件,門檻較高,邁不過去。
近年來,靈活就業、跨區域就業人員越來越多,降低社保繳納門檻、擴大社保繳納及保障範圍已經成了一種具有共性的社會需求。對此,廣東、安徽、浙江等地先行先試,出臺實施辦法,給靈活就業人員在就業地、居住地繳納養老、醫療等保險開了綠燈,積累了有益的經驗,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國家層面應在歸納地方經驗做法的基礎上,儘快推行社保全國統籌,實現一個平臺、一個埠、一個標準、一個條件辦理社保業務。只要暢通了靈活就業人員甚至無業人員繳納社會保險的渠道,實現社保關係轉移接續的無縫銜接,就能打通標準勞動關係就業與靈活就業社保制度的“堵點”,敞開社保繳納的“正門”。
如此,一些有社保繳納需求的靈活就業人員或無業人員。就不用再冒著法律風險或被欺詐的風險走社保代繳的“後門”了,社保代繳的問題也能得到源頭治理。一些地方也應剝離附著在社保上的買房、買車、子女上學等社會治理功能,讓社保迴歸其本質功能,從而為治理社保代繳減輕壓力。
漫畫/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