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建立執紀執法指導性案例制度並公佈了第一批執紀執法指導性案例。透過公佈指導性案例,不斷釋放執紀執法要旨,發揮警示震懾作用,同時將原則性的規定闡釋為具體化的適用方法,使紀法條文、政策規定更為立體、豐滿,更具有可操作性。筆者認為,可以透過“提煉基本案情——釐清爭議焦點——比較案例異同——參照定性量紀”的思路,學好用好指導性案例。
一、提煉自辦案件的基本案情。要把握自辦案件與指導性案例的關係,首先要提煉自辦案件的基本案情。基本案情不是全案案情,而僅指能夠作為定案依據的關鍵性事實,既包括定性方面的事實,也包括量紀方面的事實。案件中容易產生爭議或者是成為適用某個條規的關鍵理由的事實,就應當歸納為自辦案件的基本案情。
二、釐清自辦案件的爭議焦點。確定基本案情後,需要釐清爭議焦點。爭議焦點是影響案件判斷的爭論點,一般情況下表現為“事實爭論點”和“條規適用爭論點”兩種型別。事實爭論點主要是指案件是否存在相關事實,比如第1號指導性案例提到,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的特點是“虛”“浮”,不實事求是。在自辦案件中需要重點關注違紀行為是否有不擔當不作為、工作作風漂浮、不嚴不實的相關事實,若不存在上述事實,則不應當認定為第1號指導性案例的類案;若存在上述事實,則可以認為是第1號指導性案例的類案,並以第1號指導性案例指導自辦案件定性量紀。
條規適用爭論點是指對違紀行為適用條規的判斷。在紀檢監察工作中,某種性質的違紀行為可能有多個條規與之對應,在對該行為定性量紀時,要注意條規的適用及區分。比如對黨員領導幹部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的行為,可以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若是退休的領導幹部,則可適用第九十六條進行處理;若是單位領導集體決策以單位名義經商辦企業,則可適用第九十八條進行處理。實踐中需要充分考慮“從舊兼從輕”“特別規定優先一般規定”等適用規則,根據基本事實的具體情況把握條規的適用問題。自辦案件與指導性案例適用條規不一致的,若指導性案例中沒有特別註明,則一般不能認定為類案。
三、比較自辦案件與指導性案例的異同。鎖定自辦案件的基本案情和爭議焦點後,需要將自辦案件與指導性案例進行比較,在兩個案件中區分出相同點與不同點。區分案件異同點的過程不是在案件的描述中機械地找出同樣的表述,而是應藉助歸納的能力對事實進行比較、判斷。完全相同的兩個案件不存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只能圍繞爭議焦點去關注主要事實。具體分析過程中,可能還需經常使用“舉重以明輕,舉輕以明重”等相關紀法適用規則。隨著指導性案例越來越多,一個案件可能會對應多個指導性案例,但每一個指導性案例只應對其爭議焦點所對應的問題產生效果,而不應及於與指導性案例無關的其他問題。
四、參照指導性案例定性量紀。確定自辦案件與指導性案例系類案後,應當參照指導性案例的定性量紀意見對案件進行處理。在起草審查調查報告、審理報告及案件集體討論時,應當對參照情況作出說明,對自辦案件與指導性案例的同類關係予以闡釋,以解釋適用指導性案例的理由。同時根據指導性案例的意見,結合自辦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違紀違法行為的定性量紀結論。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自辦案件有其他量紀情節,也應當予以充分考慮。如自辦案件與指導性案例系類案,但案件存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十條規定的相關情節,也可以在指導性案例的處分檔次的基礎上進行從輕減輕、從重加重處理。(廣東省廣州市紀委監委 應夢卿 江拋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