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夫妻結伴養老”,結果尷尬了

周先生、趙女士是兩位獨居的耄耋老人,為了排遣寂寞、改善生活,兩人過起了“共同居住、合作養老”的同居生活;同時,為了平衡開支、避免糾葛,兩人又約定了“既非夫妻,也非僱傭”的身份關係。

然而,經過數年的生活實踐,因“合作養老”而產生的經濟矛盾日益突出,最終以“散夥”收場。

“合作養老”散夥 鬧上法庭

2012年10月,80多歲的周先生在報紙上看到一則尋找單身老人共同居住、合作養老的徵詢啟示,心動之餘進行聯絡,瞭解到該啟示系80歲的趙女士刊登。經過進一步的溝通洽談,周先生對與趙女士合作養老充滿期待。

在子女認可的情況下,雙方決定共同居住、相互照顧,並簽訂《合作養老約定》,約定:雙方既非夫妻關係,也非僱傭關係,而繫結伴合作養老關係;雙方各自從養老金中提取部分資金組成雙人養老基金,專用於共同生活支出,每月的基金積餘部分用專戶存入銀行,以備以後不足等。之後,雙方開始同居生活。

2013年3月,周先生、趙女士對雙人養老基金作了細化,為此簽訂《補充約定》,約定:周先生、趙女士每月分別出資2000元、1000元,相互存入對方銀行賬戶,均由趙女士管理。

之後,趙女士出資的1000元未存入周先生的銀行賬戶,周先生出資的2000元亦未存入趙女士的銀行賬戶。

2018年12月,周先生和趙女士因產生矛盾而終止結伴合作養老關係。

2個月後,周先生在未告知趙女士的情況下,辦理了尾號4321銀行卡掛失手續,同時取得新銀行卡。2019年12月,趙女士至銀行辦理其透過4321銀行卡購買的20萬元理財產品到期贖回手續,才被銀行告知其手持的4321銀行卡已被掛失,無法辦理理財產品贖回。

事後,周先生既不為趙女士辦理理財產品贖回手續,又不返還相應款項,趙女士遂訴至法院,要求周先生返還20萬元。

法院這樣釐清財產分配

訴訟中,周先生稱雙方每月出資的養老基金並沒有實際支出,趙女士用於購買理財的20萬元來源於雙人養老基金,系兩人共同財產,但因兩人“散夥”時趙女士已分得其他相應價值的財產,故該20萬元應歸周先生個人所有。

趙女士則否認周先生上述所述,並稱雙方養老基金每月僅3000元,已經全部用於共同生活支出,沒有任何積餘;該20萬元完全來源於其個人積蓄,系其個人財產,應歸其個人所有。

“非夫妻結伴養老”,結果尷尬了

“非夫妻結伴養老”,結果尷尬了

來源:新聞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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