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首次界定“隱私權”,明確禁止這些行為
你是否遭遇過陌生電話的“騷擾”?當你在瀏覽網頁時是否被彈窗“感興趣”的廣告推送?……
大資料時代的到來,既方便了我們的生活,但也帶來了各種各樣涉及個人隱私安全的問題。面對被“暴曬”的隱私,誰來維護我們日常生活最基本的安全感?本期,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吳曉麗為大家梳理《民法典》中“隱私權”相關的法律知識點。
《民法典》人格權編設專章(第1032條至第1039條)對隱私權保護進行詳細規定,對隱私權的概念和保護範圍首次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足見新法對該權利保護的重視,折射出國家法典對公民權利和生命的尊重,也體現我國“以人為本”的法治理念。
法學領域的隱私權理論出現於19世紀末,由美國法官托馬斯•庫力提出。
在我國,與隱私相關的最早的條文出現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 (試行)》第140條,該條文依託名譽權保護隱私。
隱私權被正式明確列為獨立的權利始於2010年實施的《侵權責任法》,2017年施行的《民法總則》中再次被提及。《民法典》設專章明確隱私權的含義並列舉了侵犯隱私權的行為類別,與之前相比,對隱私權的保護可謂濃墨重彩。
據筆者統計,《民法典》全文
共計12次提及“隱私”二字
《民法典》法條依據
第一百一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第九百九十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第九百九十四條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死者沒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經死亡的,其他近親屬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章 隱私權和個人資訊保護
第一千零三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洩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資訊。
第一千零三十三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第一千零三十四條 自然人的個人資訊受法律保護
個人資訊中的私密資訊,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定....
第一千零三十九條 國家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於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資訊,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洩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和個人資訊保密。洩露患者的隱私和個人資訊,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一、隱私及隱私權的含義
1、隱私
在我國,隱私自古亦有之,稱為“陰私”,最早出自《漢書》,指隱秘不可告人之事。
2、隱私權
法律中的隱私權指的是自然人就其隱私所享有的不受侵害的權利。
《民法典》第1032條第二款對隱私作了明確的法律界定: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資訊。同時,在當今資訊爆炸的時代,隱私權的內涵也應該是開放性的,具體表現形式變得更為豐富。
3、相關概念:個人資訊、名譽權
• 與個人資訊的聯絡
我國的個人資訊保護法已形成草案稿,《民法典》第1034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資訊受法律保護。個人資訊中的私密資訊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個人資訊與隱私權是密不可分的。隱私權側重保護的是個人及資訊的私密性,不為外界所幹擾,個人資訊強調的是每個人作為在社會生活中個體的獨特性、可識別性,民法典中規定個人資訊意在保護個人對自己的資訊的收集、整理和利用的權利。
• 與名譽權的聯絡
隱私權與名譽權在主體、客體、侵害的方式、內容、保護方式等都有所不同。侵犯自然人的名譽權的影響之一是導致其社會評價降低,被披露的具體內容可能是某個人不願意透漏的隱私,所以,侵犯名譽權可能會侵犯隱私權。然而,侵犯隱私權不一定會侵犯名譽權,例如,監聽電話侵犯了別人的隱私權,但並不必然導致受害者社會評價降低。
二、《民法典》中侵犯隱私權具體行為類別分析
《民法典》順應社會發展,以近年來發生的熱點事件為時代背景,採用否定性方式列舉了隱私權被侵犯的具體行為型別,體現出法律強有力的指引作用。
01
以電話、簡訊、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私人生活安寧權作為一個法學概念一直存在,但因具體法律規定的缺失使得其長期處於無法可依的狀態。
從主觀感受來講
生活安寧是我們內心感受到的一種安靜、平穩的境界,我們講的安居樂業、安身立命系生活安寧的應有之義。當今資訊科技的快速發展除了便民性,也給不法分子創造了不當收集、利用私人資訊的契機,導致騷擾電話、簡訊、郵件滿天飛:
當你在跟愛人煲電話粥的時候,當你在微信聊天不亦樂乎的時候,甚至當你聚精會神在視訊會議的時候.......“叮鈴鈴.....”一個陌生號碼來電了,後面標記有騷擾電話或者廣告推銷之類的字眼——你接或者不接,它都在那裡,默默的打亂你的思緒。
又比如,中午你在家裡午休,樓上轟隆隆的裝修噪音,怎麼辦?打電話給物業,物業不作為;自己跑上去,跟裝修工人吵一架,不等回到家,震耳欲聾的聲音再次響起.......對不起,你的心情要等樓上裝修好才能放晴。
從客觀感受來講
私人生活安寧被打擾,既可以發生在私人場所、私密空間,亦可發生在公共場所,例如在商場裡忽然被派發傳單的人攔住、咖啡廳裡鄰桌大聲喧譁,顯然侵犯了我們的內心安寧。只不過,與在私密場所相比,個人在公共場所裡的私人生活安寧權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因為權利與義務是對立統一的,在公共場所裡,每個人都享有私生活安寧權,相對應的,每一個權利主體以外的人都有義務保障其他人該項權利的實現。
02 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法諺有云: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意思為老百姓居住的房子連國王都不得無故進入。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刑法》規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均是對公民私有空間的保護。需要指出的是,《民法典》中規定的私密空間既包括有形的物理空間,如家裡、出租屋內、酒店房間,亦包括無形的虛擬空間,如個人郵箱、個人日記、各種網路社交軟體。
公民的通訊秘密和通訊自由是《憲法》賦予的一項基本權利,虛擬的網路世界不同於住宅等,它沒有固定的形狀和界限,網路駭客可以運用技術攻破的方式獲取我們社交軟體中的資訊,侵害使用者的網路隱私權。
近些年來,新聞媒體中揭露出的賓館酒店房間被安裝攝像頭的案例屢見不鮮,入住酒店後先關燈關窗開啟手機拍照功能尋找攝像頭已成為經常入住酒店人士的常識。
《民法典》將賓館房間納入私密空間作為保護範圍,同時規定不僅禁止進入私密空間,而且禁止拍攝、窺視,這是對隱私權保護的升級。
03 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私密活動是指個人的不願為外人知曉的隱秘活動,活動空間不僅可以在私密空間,也可以是在公共場所。因為在公共場合的言行舉止,並非等同於行為主體默認同意被拍攝、窺視等。
例如,親子在遊樂園裡互動的場景被不法商傢俬自制作成宣傳海報或者釋出在網路上;還有社會上流行的“盯梢 ”,該行為較多出現在婚外情中,妻子為了獲取對自己有利的資訊或者驗證自己的判斷,親自或者指派他人暗中跟蹤、觀察丈夫及“情人”的活動軌跡,這些行為均侵犯了自然人的隱私權。
04 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
私密部位是指個人隱秘不願讓他人看到的身體一部分,不僅包括社會主體普遍認可的“背心、內褲蓋住的地方”,還包括特殊群體因為受傷、疾病等造成的不願被外人看到的身體部位。
炎炎夏日,地鐵、公交車等人流密集、擁擠的地方,往往是不法分子拍攝、窺視女性身體私密部位的高發場所。
《民法典》明確將拍攝、窺視他人私密部分定性為侵犯隱私權,回應了社會多發事件,保護了人們特別是女性的人身權益。
05 處理他人私密訊息
《民法典》規定,處理個人資訊應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個人資訊中的私密資訊,屬於隱私權範疇,是自然人所享有的絕對權,任何人不得私自收集、使用、加工、公開等,否則即構成侵權。
本次法典中對私密資訊的含義未作具體界定,在司法實踐中,個人資訊中哪些屬於私密資訊的範圍還需審判法官依照案件具體情形認定。依照《民法典》第1033條,“處理私密資訊的前提為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否則將承擔侵權責任。
2008年,北京女子姜某因丈夫王某出軌備受打擊跳樓身亡,姜某的同學張某將姜某的死亡原因以及王某的“婚外情”、姓名、家庭住址、工作單位等資訊在某網站披露,北京朝陽區法院認定該情形構成對王某隱私權的侵害,最終判決張某及網站承擔侵權責任。該案例被稱為“我國網路暴力第一案” “反人肉搜尋第一案”。
06 兜底條款: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民法典》以否定性條款列舉了侵犯隱私權的情形,有力回擊的社會熱點事件,但這並不足以囊括所有社會現象,因為社會又是不斷髮展進步的,違法情形也必然會隨之千變萬化的。
因而,從立法技術角度來講,對於隱私權的保護,《民法典》設定兜底條款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以彌補上述列舉侵犯隱私權情形的不足。
三、隱私權的救濟
1
民事責任
要求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救濟方法包括人格權請求權和債權請求權。人格權請求權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該項請求權的特點為:不以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為要件;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另,被侵權人還可主張債權請求權,要求行為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典》法條依據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九百九十五條 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2
行政責任
若發現有侵犯自己隱私權的行為,可撥打110報警電話。警方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行為人作出相應的處罰。
法條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有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行為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3
刑事責任
《刑法》中沒有侵犯隱私權的罪名,但有與隱私權內容相關的其他罪名,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侵犯通訊自由罪;私自開拆、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罪;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等。
《刑法》法條依據
第二百四十五條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第二百五十二條 【侵犯通訊自由罪】隱匿、譭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訊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條 【私自開拆、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罪】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一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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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
作者:吳曉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