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高火險期內嚴禁露天燒烤

本報12月19日訊(記者張曉涵)近日,濟南市人民政府釋出《關於加強森林防火嚴禁野外違規用火的通告》,明確規定森林高火險期內嚴禁焚香燒紙、野炊、露天燒烤等行為。

《通告》中提出,設定森林高火險期。每年11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為森林高火險期,特殊情況下可適當提前或延長期限。

我市有森林防火任務的區縣(功能區)應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將轄區內森林、林地及其周邊有可能引發森林火災的區域劃定為森林防火區,並向社會公佈,設立明顯的邊界標誌。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嚴禁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垃圾、樹枝樹葉、雜草等行為。

在森林防火區內,森林高火險期除嚴格執行上述“禁燒”規定外,嚴格禁止下列行為:祭祀活動時焚香燒紙;燃放煙花爆竹、吸菸、野炊、露天燒烤;攜帶火種或易燃易爆物品進入;其他容易引發森林火災的行為。

《通告》中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是禁止野外違規用火的責任主體。在春耕生產、踏青旅遊關鍵時期和清明節、農曆十月初一、除夕等傳統祭祀節日,應切實加強對禁止野外違規用火工作的組織領導,紮實做好轄區內禁火工作。

各級園林和林業綠化、生態環境、公安、民政、農業、城管等主管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禁止野外違規用火工作。建立健全聯合執法工作機制,依法嚴厲查處各種野外違規用火行為。

村(居)民委員會應制定禁止野外違規用火公約,加強宣傳引導,積極做好群眾性禁火工作。

森林高火險期內,有森林防火任務的區縣(功能區)應在進山路口設定防火檢查站,對進入森林防火區的車輛和人員進行森林防火檢查和宣傳教育,禁止攜帶火種火源進山。進入森林防火區的車輛和個人,應自覺接受檢查,並負有森林防火的責任和義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火情時,應當立即撥打電話報警。森林火災報警電話:119、12345、110、66600119。

對於違反《通告》規定的,依法依規予以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據瞭解,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作者:張曉涵

來源:濟南日報

版權宣告:本文源自 網路, 於,由 楠木軒 整理釋出,共 841 字。

轉載請註明: 森林高火險期內嚴禁露天燒烤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