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華陰交警大隊“四個突出”築牢2022年秋季“開學季”校園交通安全防線

由 長孫秀芬 釋出於 綜合

渭南政法網(通訊員 楊靖頤)隨著2022年秋學期“開學季”的到來,轄區新一輪交通流量迅速回潮,為切實保障廣大中小學師生、幼兒安全出行,華陰大隊認真分析當前交通管理安全形勢,找準結合點,在思想責任、源頭監管、路面管控、宣傳引導等方面狠下功夫,大力夯實工作舉措,最大限度保障秋季開學季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有序。

突出思想認識,提前謀劃部署。一是早部署。大隊領導高度重視校園及周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組織召開專題會議,對校園及周邊道路管理工作進行了細緻部署,進一步強調了責任意識,要求全體人員充分認識到做好師生交通安全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時,認真分析轄區中小學、幼兒園周邊道路交通管理現狀,找出校園交通安全工作中的薄弱環節,全力為校園周邊道路創造良好道路交通環境。二是早明責。大隊根據前期摸排情況,最佳化護學崗方案、科學傾斜勤務,嚴格落實“定人、定崗、定責”的勤務制度,做到職責分工明確,責任落實到人,確保各項工作措施落實到位。同時,要求大、中隊領導率先垂範,既要當好組織部署“指揮員”,又要當好敢於敢當做好表率“戰鬥員”,確保各項保障措施落地落實落細,真正做到“守土有責、守土擔責、守土盡責”。三是早對接。開校前,大隊提前對接學校,瞭解轄區中小學校及幼兒園的報名時間、開學時間,定點、定崗、定時做好“護學崗”警力安排,安排疏散送學車輛,確保開學期間學校周邊秩序管控。

突出源頭管理,築牢安全防線。一是開展隱患道路“大排查”。針對學校周邊交通容易擁堵、易發事故路及交通安全設施裝置狀況進行摸底排查,就需要增設或更換的交通安全設施以及需要重點整治的隱患路段,與校方共同研究治理措施,做到立行立改,及時消除隱患。二是開展校車安全“大體檢”。開學前,對轄區校車及相關駕駛人開展“一對一”安全“大檢查”,督促校方落實安全監管主體責任,針對發現的隱患問題責令學校立即整改,不整改不予以通行,堅決杜絕隱患車、病車上路接送學生,確保校車安全執行,築牢校車安全防線。三是開展重點車輛“大清零”。強化對“兩客一危一貨”、農用車、麵包車等重點車輛源頭監管,對逾期未檢驗、未報廢、三條以上違法未處理的重點車輛立即督促清零整改,並細化檔案管理,定期開展隱患排查,落實檢查、教育和警示措施,確保消除安全隱患。

突出秩序管控,保持嚴管態勢。一是啟動“護學崗”模式。結合秋季學期轄區中小學、幼兒園開學時間,迅速恢復新啟動“護學崗”模式,按照“定崗、定責、定人、定時”原則,每天上、放學時間提前到學校門口指揮接送學生車輛有序停放,引導、牽引學生列隊過馬路,確保學校周邊交通秩序井然和廣大師生的出行安全。同時,加強對各中小學校、幼兒園周邊主幹道、十字路口、交叉路口等巡邏管控,嚴厲查處車輛亂停亂放、超員、超速、越線、逆向行駛、闖紅燈、酒後駕駛等交通違法行為,積極為廣大師生返校營造安全、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環境。二是保持嚴查“高態勢”。結合轄區交通違法發生的規律特點,以學生上下學時間為重點時段,以學校周邊道路為重點道路,以私家車、麵包車、二、三輪摩托車等車輛為重點車輛,持續加強電動車不戴頭盔、車輛亂停亂放、車輛非法改裝、飆車、涉牌渉證、佔道經營車輛等違法行為打擊力度,進一步淨化學校周邊道路交通環境,有效防範交通秩序混亂和擁堵的情況出現。三是找準管控“結合點”。大隊將秋學期“護校安園”工作與事故預防“減量控大”、“百日行動”及汛期交通安保等專項工作統籌結合起來,切實把警力投入到重點節點、重點路段和重點時段,有針對性地調整勤務模式,確保足夠的警力上路執勤執法,提高路面巡邏管控能力,嚴厲查處酒醉駕、飆車、非法改裝、三超一疲勞、“一盔一帶”等交通違法行為,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築牢校園交通安全防線。

突出宣傳教育,提高安全意識。大隊結合轄區實際,將秋季開學道路交通安全宣傳作為8月交通安全宣傳主題,對宣傳工作進行具體細化分解,奏好交通安全宣傳“主旋律”,為秋季開學打下良好的交通安全基礎。一是發揮網路媒體宣傳力。充分利用網路、雙微平臺等多渠道、多角度、全方位宣傳秋季道路交通法律法規以及惡劣天氣安全出行常識,努力提升駕乘人員自身安全防護意識、文明出行意識,切實做到“安全駕駛、文明出行”。二是開展針對性陣地宣傳。在執勤執法、事故處理、視窗處理過程中,向重點車輛駕駛員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有針對性的普及教育交通安全法律常識和自我保護常識,使其深刻認識交通違法行為的嚴重危害性,牢固樹立安全駕駛的意識。三是上好秋季開學“第一課”。開學前,組織民警持續深入“兩客一危一貨”運輸企業開展交通安全大警示大教育工作的同時,利用開學前期、開學典禮等時機深入校園上好“開學第一課”,透過交通安全知識講解、典型案例分析、發揮大手牽小手的連帶作用等的方式,把安全講到位,提高廣大交通參與者的安全意識。

編輯:王倩

【來源:渭南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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