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管理規定》第十條規定:省內的單位在第七條規定的場所、部位從事安全技術防範系統設計、安裝、維修業務的,應當向省級公安機關備案”。現將我市2022年度1-9月已透過省公安廳備案稽核的安防企業公佈如下:
附:《河北省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管理規定》第七條規定的必須採取安全技術防範措施的場所、部位。
(一)武器、彈藥的存放場所;
(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易製毒化學品、管制藥品、致病毒菌等危險品的集中存放場所;
(三)涉及國家秘密的檔案、資料的存放場所;
(四)金庫,運鈔車,金融機構的營業場所;
(五)金、銀等貴重金屬或者珠寶的經營場所及集中存放場所;
(六)博物館等集中陳列、存放重要文物、資料和貴重物品的場所;
(七)國家戰略物資儲備庫,國防尖端產品的生產場所和儲備庫;
(八)電力、電信、供水、供電、廣播電視等部門的要害部位;
(九)機場、車站、客運碼頭等其他需要進行安全檢查的場所;
(十)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場所、部位。
編輯:淮雅瀟
稽核:陳 璐
監製:鄭愛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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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邢臺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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