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9秒影片引發一場官司,“隨手拍”並不是“隨便拍”

出於監督目的拍攝影片並上傳網路是否侵權?公共利益與個人隱私該如何平衡?2019年6月,一段小女孩被父母綁在樹上教育的短影片被路人上傳網路,引起軒然大波,也引發了一場訴訟。此案的承辦法官、北京網際網路法院綜合審判二庭副庭長朱閣表示,已於今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民法典為“隨手拍”劃下了清晰的法律邊界。

一段9秒影片引發一場官司,“隨手拍”並不是“隨便拍”

製圖 王金輝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條規定,認定行為人承擔侵害除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外的人格權的民事責任,應當考慮行為人和受害人的職業、影響範圍、過錯程度以及行為的目的、方式、後果等因素。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條還規定,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體的姓名、名稱、肖像、個人資訊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體人格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案情回放

小女孩被綁樹上教育

9秒影片引網友熱議

2019年6月的一天早上,6歲小女孩李某某因不願上學而哭鬧,其父母用一根黑色拖車繩將她綁在樹上進行教育。路人魏某使用手機拍攝了這一過程。

影片時長9秒。影片中,小女孩站立著被綁在樹上,大聲哭泣。一位成年男子由遠及近向鏡頭走來,一邊抬手指著影片拍攝者說道:“該走走你的,聽見了嗎?”然後影片結束。影片中小女孩的面部特徵比較清晰。

隨後,魏某將影片私信給新浪微博大V進行傳播,引起廣大網友對李某某父母教育方式的熱議。警方後來找到了女孩父母,對其進行批評。

當天,魏某透過微博賬號共釋出了4篇相關博文,第1篇因影片未透過稽核沒有釋出成功,而第2、3篇均是轉發的包含涉案影片的博文,後魏某將前3篇博文刪除,併發布第4篇博文向李某某道歉。

事後,小女孩李某某以魏某侵犯其肖像權、名譽權和隱私權為由訴至法院,同時要求新浪微博的經營者北京微夢創科網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微夢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爭議焦點

涉案三方各執一詞

輿論監督還是侵權

原告李某某 魏某未經本人及監護人同意,未經模糊、打馬賽克等遮掩處理,將拍攝的高畫質影片傳播到微博上,引來眾多網友熱議及轉發,侵犯其肖像權、名譽權和隱私權。同時,李某某的父親於2019年6月11日透過兩個渠道通知微夢公司刪除涉案影片,微夢公司未能及時採取必要措施,導致侵權損失的進一步擴大,應與魏某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魏某 主觀上並無過錯,影片是如實拍攝,目的是藉助輿論監督的力量,制止可能存在的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自己的行為沒有違法,並未侵害李某某的權利。

被告微夢公司 公司僅僅提供空間儲存服務,無任何主觀過錯,公司並未找到涉案的微博內容,李某某也從未就涉案內容對微夢公司進行有效通知,涉案影片拍攝來源正當,李某某主張的損失源於其父母的教育行為,與微夢公司無關,公司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一錘定音

“隨手拍”超出輿論監督限度

應把未成年人權益放在首位

法院認為,該案的審理涉及未成年人人格權保護與輿論監督兩者的平衡。公眾對於社會上發生的不當行為均有權發表言論進行批評,但這種批評應當有一定限度,特別是涉及未成年人時,應當把未成年人權益放在首位。因此,法院在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侵犯李某某人格權時,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作為基準。

在此原則上,法院做出判決:魏某轉發的涉案博文侵犯了李某某的肖像權、隱私權,並未侵犯其名譽權。對於魏某的傳播行為,不存在微夢公司接到通知採取必要措施的適用空間。因此,微夢公司無需與魏某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一審判決後,各方當事人均未上訴,目前一審判決已生效。近期,魏某已經自動履行了判決書確定的義務,李某某家庭與魏某達成諒解。

法官釋法

目的良善也會造成傷害

選擇合理方式更加重要

關於肖像權,法院認為,涉案影片包含有李某某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即肖像,且未經李某某監護人的同意,魏某傳播了涉案影片即公開了李某某的肖像。此外,魏某使用自己的微博賬號釋出涉案影片沒有成功,在其收到微博平臺向其傳送的“未透過稽核”的通知後,仍舊繼續進行傳播,其主觀過錯明顯。

此案中,可以認定魏某拍攝並傳播涉案影片的目的是良善的,但其採取的方式卻在客觀上給李某某造成了次生傷害。魏某可以選擇更為合理的方式,比如,拍攝影片後可以選擇報警等渠道進行檢舉或控告。再比如,即便魏某認為有輿論監督的必要,也應當使用打馬賽克等技術對於涉案影片進行遮掩處理,使未成年人不被辨識。因此,魏某採取的方式超出了輿論監督的限度,已經背離了其保護未成年人利益的初衷。

關於隱私權,法院認為,從涉案影片中可以看出,魏某在拍攝涉案影片時,李某某的監護人是予以制止的,已經明確表示了不願意通過錄制影片擴大知曉範圍的主觀意願。並且,涉案影片中還有李某某在掙扎時露出內褲的鏡頭,涉及李某某的私密部位,也不適宜進行傳播。

因此,法院認定,魏某未經李某某監護人同意,公開李某某肖像的行為侵犯了李某某的肖像權。魏某傳播涉案影片的行為披露了未成年人李某某不願意為他人知曉的私密活動和隱私部位,侵犯了李某某的隱私權。

關於名譽權,法院認為,魏某傳播的涉案影片是對於事發當時的客觀記錄,其隨涉案影片而發的評論亦在合理範圍,沒有對李某某侮辱、誹謗之處,所以魏某沒有侵犯其名譽權。

來源:北京晚報 記者 張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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