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央視新聞客戶端】;
17日,香港特區政府政務司司長李家超發表題為《資審會依法審查候選人資格 落實“愛國者治港”》的文章。
文章寫道,在未來八個月,香港將迎來三場重要選舉。根據新修訂的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及相應本地法例的要求,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資審會)已於7月6日設立並開始運作,而首次會議已於7月14日舉行。
資審會負責審查並確認選舉委員會委員候選人、行政長官候選人和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的資格。資審會就有關人士是否符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作出決定。資審會在判斷過程中可諮詢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委)。
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是候選人的基本要求和條件。為使相關的法定要求和條件更加明確,香港法例第1章《釋義及通則條例》便加入了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的提述,訂明擁護應包括意圖上及言行上均真心及真誠地遵守、支援、維護及信奉,並詳列多項正面清單及負面清單行為,有關條文已於5月21日刊憲生效。
其中,負面清單訂明任何人作出或意圖作出以下任何行為時,皆不屬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
一、作出或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或活動,包括:作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禁止的行為;犯香港國安法規定的罪行;及犯成文法則或普通法規定的關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二、拒絕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特區擁有並行使主權,包括反對中央政權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基本法或香港國安法履行職務和職能。
三、拒絕承認香港特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個地方行政區域的憲制地位。
四、宣揚或支援“港獨”主張,包括:主張、推動或實施香港“獨立建國”;參與以“香港獨立”為宗旨的組織;主張、推動或實施“自決主權或治權”、“全民公投”、“全民制憲”等活動,或參與以“自決”為宗旨的組織;及主張或推動香港轉歸外國統治。
五、尋求外國政府或組織干預香港特區的事務。
六、作出損害或有傾向損害基本法中以行政長官為主導的政治體制秩序的行為,包括:以非法手段強迫或威嚇行政長官改變某項政策或提交立法會審議的議案;無差別地反對特區政府提出的議案,並意圖以此要脅特區政府、使特區政府無法正常履行職務和職能,或逼使行政長官下臺及推翻特區政府;利用特區政府舉行的選舉,組織或實施(或煽動他人組織或實施)任何形式的對抗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區政府的“變相公投”。
七、作出損害或傾向損害香港特區的整體利益的行為。
八、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汙、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或區旗或區徽。
九、侮辱或貶損國歌或國家主權的任何其他象徵和標誌。
上述清單提供了明確的指引。資審會會以上述清單作為基礎,但不限於清單上的行為,綜合考慮每例案件的事實、證據和情況之後,作出決定。若有需要,資審會可諮詢國安委。國安委根據特區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的審查情況,就候選人是否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向資審會出具審查意見書。
李家超在文章中還寫道,“16日,全國政協副主席、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主任夏寶龍在全國港澳研究會專題研討會上發表談話,其中要求香港辦好未來三場選舉,嚴格把好資格審查關。誠然,未來三場選舉將產生新一屆選委、第七屆立法會議員,以及第六屆特區行政長官,對‘一國兩制’貫徹實施、‘愛國者治港’全面落實至關重要。我和資審會全體成員,會公平公正依法履行審查並確認候選人資格的把關重任,確保完善選舉制度準確落實,並獲得應有的效果,將‘偽擁護’、‘偽效忠’的人拒於管治架構門外。”(總檯記者 金東 劉志敏 周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