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王帥 記者 顧瀟)相識一個星期就確立了戀愛關係,一個多月後就反目成仇。近日,男子小明將前女友小芳告上了法庭,討要戀愛期間的花銷共計6萬元。但法院認為,小明為小芳及其家人購買的物品以及其他支出等,都是自願贈與,小明無權撤銷。最終,法官駁回了小明的訴訟請求。
△庭審影片截圖
2019年10月,30多歲的小明透過網路聊天,認識了揚州女孩小芳。小芳覺得小明雖然年長十多歲,但非常體貼細心,相識一週左右,兩人便墜入了愛河。小明讓小芳在南京同住,並積極張羅起租房事宜。
2019年11月中旬,小芳父母來到南京想見見小明的家人和房子。但是到南京後發現,小明的父母一直沒有露面,房子也沒有見到。“我原本有一套房產,不過前女友還住在裡面,所以我們暫時只能租房生活。”為了打消女友及其家人的顧慮,小明做出這樣的解釋。在南京,小明還為小芳及其父母購買衣服,並將租來的房屋裝修一新。
在之後相處的過程中,二人之間小摩擦不斷出現。對於小明的一些說辭,小芳漸漸也產生了懷疑。讓小芳無法接受的是,男友的控制慾太強。“他只要在家就看著我,我連大門都出不去,想找份工作也不行,完全沒有人生自由。”
沒過幾天,小芳悄悄離開了出租屋,同時將男友為其購買的金器、衣服物品等留在了出租屋內。隨後,小明前往揚州想要尋回女友,但小芳為了避免糾紛,選擇住進了朋友家。
女方為了分手避而不見,小明一怒之下,向女方的家人討要戀愛期間的各種花銷。面對小明的要求,小芳一家人並不認可。協商不成後,小明咽不下這口氣,在2020年4月一紙訴狀將小芳及其父親告上了法庭。
近日,揚州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案件。小明提出,他按民間風俗與小芳訂婚併為她購買了三金、衣服等物品,現在小芳悔婚,所以要求小芳和其父親返還各項費用共6萬元,其中包括借款1.4萬元,為小芳父母買衣服1.3萬元,租賃和裝修房屋1.3萬元,宴席花銷1萬元,其他購物1萬元。
在庭審中,小芳辯稱,小明存在欺騙行為,控制其人身自由,並且各項花銷也是小明自願支付的,“雙方父母沒有見面,也沒有訂立婚約。”
法院認為,小明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他與小芳之間訂立了婚約,小明為小芳及其家人購買物品、主動承擔交往和同居期間的大多數支出等,屬於贈與,並且小明也是消費的受益者,所以法院對小明的主張沒有支援。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了小明的訴訟請求。(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