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張某透過拍賣競買取得某單元房屋。法院向登記機構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及裁定書後,張某即向登記機構申請辦理轉移登記手續。登記機構經審查發現該房屋首道轉移登記也未辦理,以補件通知書方式告知張某補齊發票等稅費繳交憑證。
張某認為原產權人應當繳納的稅費不應由其承擔,登記機構應當根據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將該房屋直接過戶到自己名下,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登記機構依法履職。
法院審理認為,登記機構作出補件通知單,並未與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相牴觸,不存在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行為。相關稅費由誰來負擔的問題,並非登記機構職權審查範圍,張某可透過民事訴訟或執行程式等途徑解決該問題。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權利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七款規定,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相關稅費繳納憑證等材料。
登記機構提醒廣大競買人,申請不動產轉移登記,完納稅費是申請人應盡義務,人民法院在拍賣過程中也均會告知競買人應當自行承擔相關稅費。購買該類房屋時需事先做認真瞭解和測算,以便以合理的價格參加競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