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壹現場丨受脅迫不得已結了婚 法院:撤銷

由 務高林 釋出於 綜合

不結婚男子就到單位鬧事,女子因受到威脅不得已結了婚,3月10日,北青-北京頭條記者從北京密雲法院獲悉,該院審結了民法典實施後的首例撤銷婚姻案。

2019年3月,李某與王某經人介紹相識。經過接觸後,王某認為雙方性格不合,並向李某提出分手,遭到李某拒絕。2020年11月,李某欲與王某結婚,王某拒絕,後李某先後多次至王某家和單位,以“不結婚就讓王某不能正常工作”等言論脅迫王某與其結婚。

2021年1月18日,王某被迫與李某登記結婚。結婚登記後,王某拒絕與李某共同生活,李某對王某進行拉拽和推搡,致王某身體區域性淤青。后王某將李某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與李某的婚姻關係。

庭審過程中,李某承認脅迫王某登記結婚的事實,並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行為,同意撤銷婚姻關係。

法院審理後認為,王某主觀上不同意登記結婚,李某以對王某的生命及名譽為要挾,迫使王某違背真實意願與李某辦理結婚登記,李某的行為構成脅迫。王某與李某的婚姻關係屬因脅迫後締結,且未超過一年撤銷婚姻的除斥期間,故受脅迫方王某主張撤銷婚姻關係,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援,依法作出判決,撤銷王某與李某的婚姻關係。

法官任佳薇表示,婚姻自由是憲法規定的一項公民基本權利。實現婚姻自由的先決條件是結婚自由,民法典規定婚姻的締結必須建立在男女雙方自願的基礎上。如果一方因受脅迫違背真實意願而結婚的,其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婚姻是社會安定的基石,一段好的婚姻,既是相互成長,是個人家庭發展的內生力,又是彼此成就,是社會良性迴圈的驅動力。結婚要建立在男女雙方的自身感情和理性選擇的基礎上,婚姻絕不是一個人的獨角戲說“我想要”,而是兩個人的共同承諾“我願意”。雙方達成共識的婚姻才能是彼此最好的歸宿,也只有這樣的婚姻才是被民法典保護的婚姻關係。

什麼是脅迫結婚?誰可以提出撤銷婚姻?民法典實施前後又有什麼不同?任佳薇解釋,脅迫結婚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只要是能夠使受脅迫者違背自由意志而結婚的,無論是對身體上的強制抑或精神上的控制,都構成脅迫。

因脅迫結婚的,僅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也就是說,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即使發現一方當事人是因脅迫而結婚的,但在當事人未提出撤銷婚姻的訴訟請求時,也不得依職權撤銷婚姻。

對於民法典實施前後規定的不同點,她介紹,在受脅迫方請求撤銷婚姻的起算點方面,民法典對受脅迫方請求撤銷婚姻的起算點進行了修改,請求撤銷婚姻的,由原來的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或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變為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或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即未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受脅迫方請求撤銷婚姻的不以結婚登記之日為起算點,而是規定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該期間為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而在受脅迫方提起可撤銷婚姻的機關方面的不同點,任佳薇進一步介紹,民法典施行之前根據婚姻法及婚姻登記條例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法院請求撤銷婚姻。民法典施行後對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只能向法院提起撤銷婚姻的請求,不能再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撤銷婚姻。

此外,民法典新增規定:“婚姻關係被撤銷後,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較之婚姻法中對於無過錯方損害賠償請求權僅限於解除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時才享有,新規定更有利於對被撤銷婚姻中受脅迫方的保護力度。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