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錢沒借,也沒花錢,卻成了被執行人,這是咋回事?日前,家住鄭州的李亮(化名)就攤上了這樣的事兒,自己的35萬元被法院划走,而其中原因則是,他做了擔保人。
做擔保人要承擔哪些責任?如果要成為擔保人,為啥要慎用“連帶”二字?聽聽法官怎麼說。
河南商報首席記者孫科通訊員徐曉豔
案件
別人欠錢不還,他作為擔保人遭了殃
幾年前,李偉(化名)因做生意需要資金週轉,向王海(化名)借款20萬元,李亮、毛強(化名)在借據上以擔保人身份簽字,負有連帶清償責任。因到期後未還款,王海將李偉、李亮、毛強作為被告,起訴至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
在法院的調解下,李偉、李亮承諾歸還王海借款20萬元以及利息。
雖然調解成功了,但還錢的事情卻一直沒有下文,無奈之下,王海申請了強制執行。最終,在管城法院執行一大隊中隊長白文才團隊的努力下,於近日從擔保人李亮那裡執行到位案款本金及利息共計35萬元。
說法
1.債務人無法還款時,擔保人需承擔相應責任
據管城法院法官介紹,在法院日常執行中,經常遇到這樣的案例,每個擔保人都覺得很委屈,認為只是提供了擔保,為什麼卻成了被執行的物件?
法官表示,在民間借貸糾紛中,很多人是出於朋友關係,為朋友借款提供擔保。一旦債務人無法還款時,擔保人就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常見的有擔保人用財產為他人進行抵押或質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條規定,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另外還有以人作為擔保的。現實中,當借款合同形成時,債權人會要求債務人找一個經濟條件好的人提供擔保,此時債權人和擔保人之間就形成了保證合同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規定,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2.幫忙做擔保需謹慎,如果要擔保,“連帶”二字請慎用
啥是保證合同?
河南商報記者瞭解到,實現保證合同關係有多種方式,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保證合同,也可以是主債權債務合同中的保證條款。此外,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作出保證,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保證的方式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這其中,使用“連帶”二字需慎重。
管城法院法官表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承擔的責任大小不同。在連帶責任保證中,當債務人未按期還款或者發生約定的情形,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連帶責任保證人任何一方或者兩方同時承擔還款責任。在一般保證責任中,保證人在該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
由此可見,在民間借貸合同中,想要幫朋友做擔保,一定要謹慎。即使要幫朋友做擔保,也要慎用“連帶”二字。否則,當你朋友無法償還借款時,你就是法院執行的物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