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法治銳評|違反國際法的打壓

齊魯法治銳評|違反國際法的打壓

近期圍繞H&M“抵制新疆棉花”的宣告引發的輿論爭議持續發酵,引起中國網民和廣大消費者的強烈憤慨。

事件的起因最早源自BCI(Better Cotton Initiative,“更好棉花倡議組織”)於2020年10月發表的一則宣告,宣稱對新疆存在“強迫勞動”和“其他侵犯人權”的持續指控,導致經營環境惡化,因此該組織決定立即停止所有現場活動,包括能力建設和資料監測與報告,作為BCI會員的H&M等跨國知名服裝企業也發表宣告,以所謂“強迫勞動“的指控為由,聲稱將“抵制新疆棉花和棉紡工廠”。BCI及H&M等跨國公司此次以一個徹頭徹尾的謊言為藉口對新疆棉花發起的抵制,與近段時間來美國、加拿大、歐盟等西方國家和組織所透過的涉疆議案可謂相互配合,其行為既違背了跨國企業基本的行為規範和商業倫理,也在國際法上經不起推敲。

首先,作為跨國公司行為的基本準則之一,跨國公司應將其活動限制在商業範疇內。其實,某些跨國公司與其母國政府相互勾結越界干預政治早有先例,在上世紀50年代美國聯合果品公司策劃推翻瓜地馬拉阿本斯政府以及70年代美國國際電話電報公司參與推翻智利阿連德政府即為明證,在這兩起事件中均可見美國國務院和中情局的身影,甚至美國參議院也認為“超越了可以接受的公司之界限”。因此,聯合國跨國公司委員會早在1982年就擬定了《跨國公司行動守則(草案)》,在守則草案“跨國公司活動的一般性與政治性的規定”部分,規定跨國公司應尊重國家主權,遵守國家法律、條例和制度,遵從所在國的經濟目標和發展目標、政策和優先事項,尊重社會、文化目標及其價值、不干涉國內政治事務,不干涉政府間的關係等。儘管《跨國公司行動守則(草案)》最終並沒有成為有法律約束力的檔案,但也為跨國公司的行為提供了指引。在經濟與合作發展組織(OECD)制訂的《跨國公司指南》中也規定“企業應避免介入任何當地的政治活動”。

其次,作為發起抵制的理由——“強迫勞動”的指控,既缺乏事實依據,也不符合國際法關於“強迫勞動”的界定。禁止強迫勞工是國際核心勞工標準之一,國際勞工組織(ILO)對”強迫勞動”有嚴格的定義,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在1930年透過的《強迫或強制勞動公約》(第29號公約)第2條的規定,強迫或強制勞動是指以任何懲罰相威脅,強迫任何人從事的非本人自願的一切勞動或服務。從該定義中可以看出強迫勞動的兩個特徵:一是從主觀方面,強迫勞動意味著違背本人意願,勞動不是自願的,而是由於害怕受到懲罰而不得不為之;二是在客觀方面,強迫或強制勞動意味著勞動者沒有人身自由。實際上,BCI及H&M等公司並沒有確鑿的證據支援其所謂“強迫勞動”的指控,其依據僅僅是以美國“戰略與國際研究中心”及“澳大利亞戰略政策研究所”為首的智庫和學者炮製的抹黑性報告。這一點從BCI上海代表處專門釋出的“關於新疆問題的重要申明”可以略見一斑,BCI上海代表處宣告從2012年開始對新疆專案點所執行的歷年第二方可信度稽核和第三方驗證,從未發現一例有關強迫勞動的事件。而美國第二大鞋類品牌斯凱奇3月份釋出的《斯凱奇關於維吾爾人的宣告》也明確指出,該公司對中國供應商進行獨立調查後,並沒有發現所謂的“強制勞工”。

事實上,美國等西方國家為遏制中國的發展所使用的慣用伎倆主要是以下兩種:一是肆意擴張其長臂管轄,以法之名、使用法律的武器,即披上法律的外衣(in the color of law),例如美國根據301條款發起的中美貿易戰以及司法部對華為及中興通訊等中國高科技企業的打壓;二是站在道德的制高點上,以人權、勞工保護等名義對中國企業實施制裁。

但無論使用什麼手段,如果罔顧事實,並置基本的國際法規則於不顧,則任何打壓中國企業、遏制中國發展的企圖都是徒勞的,也不會得到國際社會廣大秉持正義的國家和人士的支援。

山東京魯律師事務所 郝紀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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