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嗎咿呀嘿”換臉遊戲走紅,侵權風險不可忽視 | 週末談

雖然普通使用者僅提供照片或影片,基本不會產生人臉識別被破譯的後果,但使用他人照片製作短影片還是可能要承擔侵權責任。

最近,以“嗎咿呀嘿”為BGM的換臉動態短影片火遍全網,除了全家福、寵物全體上場外,一些娛樂圈明星科技大佬也“被動”參加了洗腦神圖。

對此,有網友質疑:這個看似全民娛樂的狂歡,背後存在較多的技術與法律風險。也有一些媒體提出了例如人臉支付等風險提示。

人臉識別發展至今,絕大部分的採集端已經從2D檢測升級為3D檢測技術,配合上人體活體的光感和深感技術,結合幾萬個肉眼不可見的光點進行綜合識別,幾乎不可能讓照片代替活體人臉。在通常環境下,絕不可能出現單以他人照片就能解鎖和支付的情況。

不過,若說得極端一點,在使用3D列印技術製作的面部時,不增加其他活體動態感知的情況下,確實也可能出現人臉識別的盲區。但這都是在實驗室環境下才會出現的結果,對普通使用者僅提供照片或影片的情況下,基本不會產生人臉識別被破譯的後果。

涉嫌侵犯肖像權?

從《民法典》人格權編的角度看,使用他人照片製作短影片的直接後果就是要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汙損,或者利用資訊科技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網民以娛樂為目的,上傳他人照片,透過生物動態化技術,以短影片等方式在網際網路上展現傳播,這種行為不屬於法律規定的肖像權合理使用範圍。

特別是將一些社會公眾人物肖像製作成搞笑影片,因公眾人物商事人格權比較普通人價值更高,一旦被訴以侵權,可能賠償額度會非常大。再結合這些網路資訊傳播影響很高,點選數和轉發度都很大,一旦被訴,上傳者可能會得不償失。

然而,話又說回來,“嗎咿呀嘿”的影片傳播大都以歡快娛樂為主,基本不會直接涉及社會評價貶損或主觀惡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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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珠格格全員“螞蟻呀嘿”,圖源短影片平臺截圖。

肖像權屬於一種民事權利,進行維權是一種權利行使方式,不進行維權也是權利的行使方式。一般來說,公眾人物不太可能會因此將上傳的網民訴至法院,主要有三個原因。

首先,公眾人物肖像權等人格權相比普通人而言,要有一定的貶損,除了捏造事實、惡意詆譭或商業使用等情況外,其他的訴求很難得到法院支援;

其次,公眾人物也要為自己人設做考慮,對此進行維權訴訟,“招黑”可能性比較高,也是得不償失;

最後,全民洗腦的神創意,可能會拉近自己與公眾的關係,大可不必費力不討好。

“嗎咿呀嘿”參與方式應合法合規

當然,從個人資訊保安與隱私權角度看,上傳自己與他人的照片,可能涉及侵害隱私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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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短影片平臺截圖。

首先,自己與他人的合影,在其他人沒有授權的情況下,單個主體擅自將照片製作影片上傳,涉及侵害他人隱私權、肖像權與個人資訊權等問題。所以,網民若想蹭一波熱度,不管是從法律角度,還是從人際交往的道義角度,對於合影還應事先徵求他人意見。

其次,相關照片展現的是人臉部特徵,是可以識別到自然人身份特徵的資訊,當然屬於個人資訊範圍。《民法典》特別將人臉識別等“生物識別資訊”納入了個人資訊保護範圍,如果被上傳者事先不同意,上傳者就可能承擔侵權責任。

最後,14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人臉識別資訊有著特殊保護。不管是《民法典》、《未成年人保護法》,還是《個人資訊保護法(草案)》和國家網信辦頒佈的相關規定,對14週歲以下的孩子個人資訊都要特別保護,未經孩子監護人明確同意,不能隨便上傳孩子包括面部特徵在內的個人資訊。

因此,“嗎咿呀嘿”確實很火,也確實很好玩,儘管可能不會涉及人臉支付安全問題,但參與的方式應合法合規,至少有幾條紅線需要特別注意:

第一,未經他人允許的照片影片不能自作主張上傳;第二,未成年人影片照片資訊不要惡搞或上傳;第三,不要透過委託第三方的方式製作影片。

一般來說,網際網路大廠對使用者個人資訊的保護工作比較到位,其他影片製作方則魚龍混雜,在委託過程中,將自己的電話、微信、照片、影片、支付資訊等都交到那些小作坊手中,其中安全隱患遠遠超過歡樂係數。這需要警惕!

專訪最高法副院長賀小榮:

將加強肖像權、聲音和個人資訊保護

伴隨著網際網路的迅猛發展,名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糾紛訴訟不斷湧現。2019年全國法院審理人格權糾紛案件約17.7萬件,較十年前增長了近十倍。

今年全國兩會期間,新京報專訪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賀小榮,對於網際網路司法治理,他透露,接下來將完善對自然人生物性、社會性資料等個人資訊權益的司法保障機制,把握好資訊科技發展與個人資訊保護的邊界。

新京報:隨著網際網路社交媒體的發展和普及,隱私、名譽、榮譽等人格權保護也日益引發關注。人民法院如何保障公民的線上權益?相關案件裁判存在哪些難點?

賀小榮:社交網路的發展,引發了大量名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糾紛訴訟。從案件數量來看,僅2019年一年,全國法院共審理人格權糾紛案件177135件,較十年前增長了近十倍。

近年來,各地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下,陸續審理了一些具有指導意義的網路侵害人格權糾紛案件,如“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權糾紛案、莫言姓名權、肖像權糾紛案,這些案件妥善處理了私權保障與資訊自由的關係,促進了網路空間的淨化,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

並且,為加強網際網路的司法治理和公民權利保障,北京、杭州、廣州設立了網際網路法院,集中審理包括網路侵權在內的11類案件,開闢了網際網路司法發展和公民線上權益保障的新路徑。

去年下半年,根據民法典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順應新時代人民群眾對人格尊嚴、人格權保護的新要求新期待,對有關人格權糾紛的司法解釋進行了修改清理,增加規定聲音保護、個人資訊保護、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等民事案件案由,完善了人格權保護的司法裁判規則。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將以問題為導向,加強對肖像權、聲音和個人資訊保護、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違約精神損害賠償等新規定的適用指導和裁判規則研究,完善有關自然人生物性、社會性資料等合法權益的司法保障機制,把握好資訊科技發展與個人資訊保護的邊界,平衡好個人資訊保護與公共利益的關係。

綜合新京報

本文編輯:劉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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