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最高法釋出了第30批共6件指導性案例,主要為民事合同類相關案例,供各級人民法院審判類似案件時參照。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其中包括一起合同糾紛案件,該指導案例明確,當事人雙方就債務清償達成和解協議,約定解除財產保全措施及違約責任。違約方在和解協議違約金訴訟中請求減少違約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最高法通報的基本案情顯示,2016年3月,北京隆昌偉業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隆昌貿易公司)因與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城建重工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於2016年8月作出(2016)京0106民初6385號民事判決,判決城建重工公司給付隆昌貿易公司貨款5284648.68元及相應利息。
城建重工公司對此判決提起上訴,在上訴期間,城建重工公司與隆昌貿易公司簽訂協議書,協議書約定:城建重工公司承諾於2016年10月14日前支付300萬元,剩餘的本金、利息及訴訟費共計277.2萬餘元在當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畢;城建重工公司未按約定時間支付首期給付款300萬元或未能在2016年12月31日前付完全部款項,應向隆昌貿易公司支付違約金80萬元。
該協議書還約定:如果城建重工公司未能在2016年12月31日前足額支付完畢全部款項的,隆昌貿易公司可以自2017年1月1日起隨時以(2016)京0106民初6385號民事判決為依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同時有權向城建重工公司追索本協議確定的違約金80萬元。隆昌貿易公司申請解除在他案中對城建重工公司名下財產的保全措施。
據最高法通報,雙方達成協議後城建重工公司向二審法院申請撤回上訴並按約定於2016年10月14日給付隆昌貿易公司首期款項300萬元,隆昌貿易公司按協議約定申請解除了對城建重工公司財產的保全。此後,城建重工公司未按照協議書的約定支付剩餘款項。
2017年1月,隆昌貿易公司申請執行(2016)京0106民初6385號民事判決書所確定的債權,並於2017年6月起訴城建重工公司支付違約金80萬元。
一審中,城建重工公司答辯稱,隆昌貿易公司要求給付的請求不合理,違約金數額過高。根據生效判決,城建重工公司應給付隆昌貿易公司的款項為528.4萬餘元及利息。隆昌貿易公司訴求城建重工公司因未完全履行和解協議承擔違約金的數額為80萬元,此違約金數額過高,有關請求不合理。
一審宣判後,城建重工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稱:一審判決在錯誤認定城建重工公司惡意違約的基礎上,適用懲罰性違約金,不考慮隆昌貿易公司的損失情況等綜合因素而全部支援其訴訟請求,顯失公平,請求適當減少違約金。
對於該案的裁判結果,最高法通報顯示,北京市豐臺區法院一審判決: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北京隆昌偉業貿易有限公司違約金80萬元。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對於裁判理由,最高法在釋出案例時也進行了摘述:法院生效裁判認為,隆昌貿易公司與城建重工公司在訴訟期間簽訂了協議書,該協議書均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應誠信履行。城建重工公司在訴訟期間與隆昌貿易公司達成和解協議並撤回上訴,隆昌貿易公司按協議約定申請解除了對城建重工公司賬戶的凍結。而城建重工公司作為商事主體自願給隆昌貿易公司出具和解協議並承諾高額違約金,但在賬戶解除凍結後城建重工公司並未依約履行後續給付義務,具有主觀惡意,有悖誠實信用。一審法院判令城建重工公司依約支付80萬元違約金,並無不當。
紅星新聞記者 高鑫 北京報道
編輯 譚王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