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牛排不能“自證清白”法院判決“退一賠十”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中國消費網

不少消費者會網購進口牛排,由商家快遞到家。如何證明貨品確係進口?生鮮食品快遞是否合規?這些都是困擾消費者的問題。日前,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了一起典型案例。因商家不能證明消費者買到的牛仔骨系從俄羅斯進口,且採用保溫袋+冰袋+泡沫箱+紙箱的包裝方式進行快遞,不符合國家相關規範,涉案牛仔骨被判“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法院判決商家“退一賠十”,退還消費者合同價款及賠償金共計35860元。

進口牛排不能“自證清白”法院判決“退一賠十”

標籤標註產品需在≤-18°C條件下貯存。

牛仔骨身份不明

消費者起訴商家

2021年12月4日,樂山消費者向先生透過天貓平臺在被告上海衛清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衛清食品公司)開設的“西捷旗艦店”,下單購買了“西捷進口骨飼牛仔骨0新增原切雪花牛排帶骨新鮮牛小排冷凍牛肉”20份,支付購物款3260元。

向先生告訴《中國消費者報》記者,購物時因為商家網頁上設定了限購5份,所以商家要求他拍下“西捷澳洲谷飼原切牡蠣牛排0新增雪花進口牛扒牛肉新鮮厚切未醃製”13份(3094元),“再由商家將整體價格變更為雙方協商一致的20份共計3260元”。購物前,商家確認商品為澳洲或俄羅斯進口。

12月4日,商家透過快遞發出牛排。12月6日上午,向先生收到快遞後,發現牛仔骨已變為常溫,馬上聯絡商家客服,對方稱沒有問題。為確保所購牛排的安全性,向先生要求商家提供進口牛排的檢驗檢疫證明,結果對方提供的相關證明,無法證明與向先生所購牛排之間有關聯性。這讓向先生對牛排的來源和質量產生了懷疑。12月8日,向先生透過諮詢快遞客服得知,他所購新鮮牛排並非採用冷鏈的方式進行運輸。

向先生認為,其所購進口牛排沒有合法的檢驗檢疫證明,且沒有依據食品安全標準採用冷凍車進行運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此後,向先生向樂山市市中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被告衛清食品公司“退一賠十”。

衛清食品公司辯稱,向先生所購牛仔骨系從俄羅斯進口,進口商為“新協航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供應商為“上海禹衡食品有限公司”,委託生產商為“牛仔食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牛仔食品公司)。公司委託“深圳市永福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發貨,在購買過程中已向原告提供了產品檢驗及報關資料。

“因檢疫證明上收貨人不是我們單位,就認為食品不安全是錯誤的。” 衛清食品公司表示,“我們作為零售企業,並非每件商品都需要直接從國外進口,我們可以向國內進口商或進口牛肉經營者採購進口牛肉進行銷售,只要流程規範、產品可追溯,就可以保證產品的安全性。”衛青食品公司認為,受託加工牛肉牛排產品的牛仔食品公司具備食品生產許可資質,擁有潔淨的生產車間,同時加入了上海滬冷鏈的政府監管系統,所有進出的原材料均可實現追溯。原告所購牛仔骨產品,在滬冷鏈系統中可以清晰查詢到原材料的合法來源,生產過程中投料記錄、生產記錄及出廠檢疫齊全,整個過程完全符合食品安全規範。運輸環節,包裹採用的保溫袋+冰袋+泡沫箱+紙箱包裝實際為冷藏環境,能更好地延遲產品解凍,保護產品的品質,同時也符合國家對冷藏冷凍產品銷售的基本要求,運輸方式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樂山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原被告之間的網路購物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衛清食品公司提交了案涉商品原材料進口的檢驗檢疫證明及溯源材料,可以確定案涉商品的原材料具有合法檢驗證明。根據案涉牛排的包裝以及運輸的時間,加之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在收到牛排時,案涉牛排已變質不能食用,故認為原告主張涉案牛排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請求不能成立,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向先生不服一審判決,向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未按標準檢驗及運輸

法院認定有質量問題

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衛清食品公司主張其委託牛仔食品公司生產涉案產品適用《鮮(凍)畜、禽產品》(GB2707—2016)的標準,但該公司對其2021年10月2日切割加工的牛仔骨進行出廠檢驗時,僅完成了感官要求的檢驗,未對理化指標、汙染物限量等進行檢驗,該產品並不符合上述國標對食品生產的要求。衛清食品公司提供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新型冠狀病毒的核酸檢測報告單、消毒證明以及產品溯源二維碼,能證明相關批次號的進口產品已經過相關入境檢驗檢疫和消毒等,但不能證明案涉產品與該批次產品有對應關係,即衛清食品公司提供的證據未能證明涉案產品為牛仔食品公司於2021年11月20日分裝的俄羅斯進口的谷飼牛仔骨,因此,衛青食品公司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法院認為,按照前述國標關於凍畜、禽肉的定義,涉案產品系在≤-18°C條件下冷凍處理的肉類。衛清食品公司在標籤上也標註了該產品需在≤-18°C的條件下貯存。《鮮、凍分割標準(GB/T17238-2008)》也明確規定,鮮、凍帶骨牛肉應使用符合衛生要求的冷藏車或保溫車(船)進行運輸,以保證該類食品符合質量標準,故涉案凍畜食品應採用符合衛生要求的冷藏車或保溫車進行運輸。

衛清食品公司實際採用的是特快而非冷運的方式進行運輸,雖然用了自制的保溫袋+冰袋+泡沫箱+紙箱包裝等,但顯然與國標規定的方式不同,衛清食品公司也無證據證明,使用該種包裝方式能產生與保溫車相同的保溫效果。故衛清食品公司採用的運輸方式並不符合上述國家標準。以該運輸方式銷售的牛仔骨因不符合該類產品的貯存條件,該類食品是否符合國家標準無法確定。衛清食品公司對其銷售的食品符合質量標註承擔舉證責任,其也未舉證證明該待證事實,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進口牛排不能“自證清白”法院判決“退一賠十”

運輸方式不符合國家標準。

綜上所述,法院認為,涉案谷飼牛仔骨繫有質量問題的產品,衛清食品公司存在違約行為。原告向先生不能實現購買食品後食用的合同目的,其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民法典》相關規定,衛清食品公司應退還貨款3260元。因涉案谷飼牛仔骨並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予銷燬,向先生無需退還該產品。

“明知”食品不合格

商家被判“退一賠十”

對於原告“退一賠十”的訴求,二審法院認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衛清食品公司接受牛仔食品公司加工的食品時,未依法對涉案谷飼牛仔骨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未查驗到牛仔食品公司在食品出廠檢驗時未就谷飼牛仔骨的理化指標、汙染物限量等指標進行檢驗,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同時,衛清食品公司明知案涉牛仔骨需要在≤-18°C的條件下貯存,未選擇冷藏車或保溫車等方式進行運輸,違反國家標準,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六條所規定的銷售“明知”不合格食品的情形,向先生要求衛清食品公司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3.26萬元的請求,符合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判決予以支援。

7月14日,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向先生與衛清食品公司的網路購物合同於2022年1月13日解除;衛清食品公司退還合同價款並支付賠償金共計35860元。(中國消費者報記者劉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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