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蘇省建湖縣檢察院的監督下,日前,該縣公安局依法將罪犯張大軍收監,交付縣看守所執行。此前,因未成年人的撫養問題而導致生效判決一年多無法執行。
2021年11月,建湖縣檢察院檢察官在判處實刑未交付執行清理專項行動中發現,法院判決生效至今已有一年四個月,但罪犯張大軍仍未被交付看守所執行。檢察官立即與辦案民警溝通了解情況,得到的反饋是因為張大軍有未成年孫子明明需要撫養,無法收監執行。
明明的父母因感情不和離婚,明明由父親張小軍撫養,因張小軍長期在外工作,明明隨爺爺張大軍一同生活。2020年7月,張大軍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建湖縣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十五天。判決生效後,因張大軍系明明的唯一實際撫養人,導致未能及時收監執行。
檢察官透過查閱卷宗、與辦案民警和法官溝通、實地走訪張大軍所在村,瞭解到目前張大軍在鹽城某建築工地打工,明明的日常生活暫時由成某(張大軍的共同生活人)照料。
檢察官隨即趕赴建築工地找張大軍溝通談話,耐心細緻地做思想工作。張大軍表示願意接受處罰,配合收監執行,但是兒子張小軍生活能力欠缺,無法照顧明明。在談話中,檢察官得知張小軍在東臺市某公司工作,立即前往該公司摸排瞭解情況,向張小軍耐心講解了其撫養明明的法定義務以及不承擔撫養責任的法律後果。張小軍表示願意承擔明明的撫養費用,並且可以與成某協商委託其照顧明明。
2021年12月14日,建湖縣檢察院向縣公安局發出書面檢察建議,建議縣公安局在妥善處理好明明的生活、學習事宜後,立即依法將張大軍收監執行,並且組織專人仔細核查判處實刑未交付執行人員名單,及時做好協調工作,將罪犯收監執行。
就明明的臨時監護問題,建湖縣檢察院、公安局、張大軍所在村村委會開展專題會商。考慮到明明目前在建湖上學,而張小軍又無法辭職回家照顧明明,從最有利於明明的角度出發,最終決定由張大軍所在村村民委員會委託成某作為明明的臨時監護人。
(文中涉案人均為化名)
檢察日報
文字:盧志堅 趙柯山 陳旭東
來源:江蘇檢察線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