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頒佈三週年:從“紙面上”到“行動中”
徒法不足以自行。
自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頒佈以來,如何將其從“紙上的法律”變為“行動中的法律”,讓承載幾代人夙願的第一部“法典”得到全面有效執行,是檢察機關必須回答好的一道政治題、法治題。
在民法典頒佈三週年、第三個“民法典宣傳月”活動開展之際,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六檢察廳與國家檢察官學院聯合編髮貫徹實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讓人們直觀地看到檢察機關透過行使法律監督職能保障民法典統一正確施行的生動實踐,也從民事檢察視角,闡釋了新徵程上檢察機關既要透過履職辦案實現公平正義,也要讓公平正義更好更快實現,還要讓人民群眾切實“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理念。
近日,記者選取了部分典型案例,透過採訪最高檢第六檢察廳有關負責人和法學專家,對案例中所蘊含的民法典精神、原則以及檢察履職的典型意義進行深入解讀。
用法治力量引導人民向上向善
作為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第一條就開宗明義地指出——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核心,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靈魂。民法典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轉化成平等、自願、公平、誠信、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則,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之中。”最高檢第六檢察廳廳長馮小光表示。
“要用法治力量引導人民群眾向上向善。”第六檢察廳副廳長王莉說,編髮這批典型案例的初衷之一,就是藉助檢察機關辦理的典型案例,讓人們加深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理解和感悟。
“戶頭上多一個人,就能多領取幾十萬元。找個外地人假結婚,幾萬塊錢就可以辦成。”在浙江省慈溪市相關行政機關釋出《徵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公告》不久,這個流傳在市井街巷的“段子”讓鍾雲的心裡“起了波瀾”。
“事成後,給你8萬元補償。”於是,在中間人介紹下,鍾雲與僱來的“丈夫”陳根談好了合作事宜。為保險起見,雙方還事先簽訂了婚前協議和離婚協議。
起初,一切都按“劇本”上演。然而,當陳根看到鍾雲因為和自己假結婚多領取了60餘萬元的補償款後,開始“眼紅”了。在利益的驅動下,他將鍾雲訴至法院請求離婚,並要求鍾雲支付按人口計算、屬於自己的那份拆遷補償款。在法院主持下,二人達成調解協議,鍾雲一次性給付陳根14萬元。隨後,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對調解協議內容予以確認。
浙江省慈溪市檢察院檢察官深入拆遷區向拆遷戶講解與徵收相關的法律法規。
“這份民事調解書對鍾雲騙取來的拆遷補償款進行了形式上合法的分配。”該案承辦檢察官向記者表示,二人辦理婚姻登記的目的並不是為了共同生活,而僅僅是為了騙取拆遷補償款,雖然一切行為表面上看是各自真實的意思表達,但事實上顯然有違公序良俗,應受到法律否定性評價。
經過調查核實之後,慈溪市檢察院向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最終,法院作出撤銷民事調解書中“鍾雲一次性補助陳根14萬元”的再審判決。鍾雲、陳根也因欺騙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
“公序良俗原則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民法典中的重要體現。這個案子很好地體現了檢察監督對這一原則的精準把握。”最高檢民事檢察研究基地(東南大學民事檢察研究中心)主任,東南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博士生導師單平基在評價上述典型案例時表示。
“一般來說,公序良俗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兩部分內容。儘管公眾對公序良俗這個詞並不陌生,但要對此進行精準的範圍界定和把握卻並不容易,這就需要不斷地透過辦案實踐來明確適用規則,從而更好地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單平基說。
彰顯民法典自願、公平、誠信原則
“只要19.9元即能體驗古裝寫真!”短影片平臺上的一則古裝攝影廣告讓大學生李萱、景慧動了心。然而到店後,在店員的極力推薦下,兩人卻稀裡糊塗地簽下了1100元的基礎套餐。在後續拍攝、選片中,影樓又施展“套路”,讓兩人陸續簽訂了1588元和2.4萬元的“補充協議”。付不出高額費用,影樓店員又在現場“引導”兩人開通網貸。
“大學生缺乏社會經驗,在商家的引誘下購買了價格高昂的攝影服務,同時又陷入網貸困境,消費者權益受到嚴重侵犯,依法應予受理。”經兩名消費者申請,上海市虹口區檢察院依法支援起訴。法院採納檢察機關支援起訴意見,最終判決解除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協議》及《攝影服務合同補充合同》。
標的只有2萬餘元的“小案”入選全國檢察機關典型案例,會不會有些小題大做?對此,單平基評價認為,“該案的入選是非常必要的,也很有指導意義。”
在單平基看來,對於自願、公平、誠信等民法典基本原則,大家都不陌生,但現實中存在著不少違反這些基本原則的行為,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在於消費者的維權成本高,或是時間精力上耗不起,或是缺乏專業的法律知識和訴訟能力。
“這就需要透過辦案實踐來釋放檢察機關保障民法典統一正確施行的強烈訊號。透過民事檢察監督,不僅推動民法典的統一正確施行,也對自願、公平、誠信等民法典基本原則進行了很好的宣揚和彰顯。”單平基說。
從“溯及力”切入,規範法律適用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在全民翹首以盼民法典施行的氛圍下,民法典該怎麼用?是否適用於民法典施行前的社會生活?民法典的溯及力問題成為一個重要話題。
“與之前的民事法律規範相比,民法典既有全新規定之處,也有保留原有規則的地方。在新法施行、舊法廢止之際如何‘選擇’法律,成為準確施行民法典的‘技術活’,也是法律監督機關必須勝任的任務。”王莉向記者介紹。
為避免“過渡期”變“混亂期”,在民法典正式實施前的半年節點上,北京市豐臺區檢察院將監督的重點投向了同級法院作出的與民法典有關的300餘份生效判決。
“該適用當時法律、司法解釋的,卻依據民法典進行判決;該適用民法典的,卻引用了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在援引民法典相關條款進行裁判時,未列明相關條文以及司法解釋等引用不規範等四大類問題。”承辦“民法典規範適用類案監督案”的檢察官向記者介紹,儘管適用上的法律瑕疵並不一定導致嚴重後果,但是有違貫徹實施民法典的各項要求,不利於民法典的統一正確實施,也降低了司法公信力。
在分析研判的基礎上,豐臺區檢察院向法院制發檢察建議,建議嚴格按照法律、司法解釋及相關配套檔案規定,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準確把握民法典的溯及力問題,做好民法典施行後新舊法律、司法解釋的銜接適用。隨後,法院函覆稱,對檢察建議提及的相關問題,將進一步開展調查研究,並與檢察機關加強溝通交流,統一法律適用和裁判尺度。
“民法典的溯及力也是學術界普遍關注的問題。”單平基解釋說,儘管與適用民法典相比,確定法律適用類似於“預備”階段的工作,不太涉及具體的法律條文,但正如典型案例中指出的,準確把握民法典的時間效力、精準掌握新增規定和重大修改條文內容,這是民事檢察監督的新課題、新任務,影響著司法公信力。
“可以說,在民法典施行之初,從‘溯及力’這個細節切入,檢察機關選準了著力點。”單平基說。
不放過每一個細節
見微知著、以小見大。檢察辦案的細節,彰顯著檢察擔當與履職能力,凸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的優越性。
對細節的“錙銖必較”,在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西鄉塘區檢察院辦理的“南寧市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某信用社與黎某等206人信用卡糾紛檢察建議案”中得到充分體現。
《起訴書附207名無關人員賬號等,南寧一市民質疑法院洩露個人資訊》,一則新聞報道讓西鄉塘區檢察院檢察官敏銳地注意到法院可能存在“打包式”送達的問題。
經調取訴訟卷宗、走訪被告,承辦檢察官查明,原告信用社提交的附有206人姓名、身份證號、銀行賬號的清單,是原告代理律師自行製作的圖表,並非用於證明任何案件事實,不具備證據屬性,因此,法院不應將其作為證據送達相關當事人。在檢察建議發出後不久,法院作出書面回覆,表示採納檢察院的監督意見,並作出了及時回收清單、健全工作機制等相應整改措施。
細節決定成敗。在王莉看來,檢察機關在貫徹實施民法典的過程中,不存在大問題與小問題的區別,任何一個細節、環節、流程都影響著民法典的施行效果。
“不放過每一個細節,是高質效做好民事檢察監督工作的應有之義。希望典型案例能夠推動更多更好的辦案實踐。”王莉說。
用好典型案例
“法院就是針對我,這不公平!債務人是金豪,除了我之外,還有其他7個保證人,他們都有錢有房,為什麼不去執行他們?”因對法院強制執行行為不滿,一起民事案件中的擔保人張冬向浙江省嵊州市檢察院申請執行監督。
在檢察官看來,張冬的訴求與擔保制度中保證人責任問題相關,其根本則是“保證人之間是否享有追償權”這一問題。在過去,這個問題老生常談卻沒有定論。
民法典對此一錘定音,摒棄了原擔保法中關於共同保證人之間可以相互追償的規定。在後續司法解釋中,最高法也明確規定,只有擔保人之間作出約定或在同一合同上籤章,才可以相互追償。
“在申請執行時,債權人是將主債務人、保證人列為被共同執行人,在多名保證人均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前提下,執行機構應當尊重債權人的選擇。”承辦檢察官向記者介紹,在保證人之間不能求償的情況下,執行機構任意選擇被執行人,執行存在著不公允之處,影響司法公信。
“張冬已清償主債務人不能履行部分的二分之一以上,在其他保證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下,法院繼續執行張冬財產有失公允;建議優先執行未承擔或承擔保證責任較少的保證人的財產,避免各擔保人之間的利益失衡。”在嵊州市檢察院制發上述檢察建議後,法院採納了全部內容,並依法查封了承擔清償責任較少並有財產可供執行的其他被執行人的房產。如今,案件已經全部執行完畢。
“民法典實施,給法院執行工作帶來了新情況、新問題,也對民事執行監督工作提出了新挑戰。”單平基也注意到典型案例中的這起執行監督案件。
“典型案例是個好訊號!”在單平基看來,如果沒有檢察機關的介入,儘管被執行人張冬可以在被執行完畢後向債務人主張權利,但這個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基本上不能實現。“如果債務人有清償能力的話,為何還要選擇保證人承擔責任,這不是多此一舉嗎?”他說。
構建“全鏈條”監督格局
見義勇為者的家屬向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檢察院申請支援起訴。
“要讓人民群眾‘感受到’公平正義,不能只關注裁判結果,還要關注後續的執行程式,樹立‘全鏈條’監督格局。”王莉提及的“全鏈條”監督格局,典型案例中也有體現。
制發檢察建議、未被採納後提請抗訴、對執行活動及時監督確保民事權利落實到位。來自安徽省蕪湖市灣沚區檢察院“硬剛”格式合同的檢察履職,讓消費者看到了檢察機關維護公共利益的決心,也讓“檢察官作為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負著重要責任”有了實踐的映照。
“若因買受人原因導致合同履行延遲,買受人需承擔違約金23萬餘元,若系出賣人原因,出賣人僅需承擔違約金23元。”如果遇上這樣的格式條款,你會怎麼辦?維權、耗時費力;不維權,心裡又憋著一口氣。
“判決未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現當事人已達成和解且履行完畢,無啟動再審之必要,對再審檢察建議不予採納。”再審檢察建議被“拒絕”後,檢察官並沒有就此結案,而是開始了更為深刻全面的思考——
經營者單方面制定“霸王條款”,侵害眾多消費者權益,是對民法典公平原則的侵害。對這種利用優勢地位、侵害普通群眾利益的行為,檢察機關應當依法監督。
灣沚區檢察院向蕪湖市檢察院提請抗訴後,最終,蕪湖市中級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作出了“撤銷原判,駁回某房產公司的原審訴訟請求”的判決。
在再審改判、原執行依據被撤銷之後,灣沚區檢察院又將監督著力點放在了執行程式上。鑑於法院未能在合理期限內執行迴轉,灣沚區檢察院又發出檢察建議,建議法院依法執行迴轉,將已執行款項退還消費者。
“從判決到執行裁定,灣沚區檢察院的‘全鏈條’監督,形成了監督的‘閉環’,把民法典中規定的權利落到了實處,見證了監督的‘剛性’,也凸顯了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高質效。”對此案例,王莉表示。
(文中案件當事人皆為化名)
來源:檢察日報·民生週刊
作者:於瀟 宋猛 戴哲宇
圖片:徐唯 施丹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