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賣法院查封財產!長清法院開庭審理一起拒不執行裁定案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崔巖 通訊員 夢瑤 妙選
為維護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確保法院生效裁判能夠依法執行,維護法律尊嚴和司法權威,3月10日,濟南市長清區人民法院一審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一起拒不執行裁定案。
根據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3月27日,濟南市長清區某小額貸款公司與陰某軍、陰某清、劉某某分別簽訂借款合同一份,每份借款金額500萬元,該三份借款合同的實際借款人均為被告單位山東某管業公司。合同約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3月27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止,並由山東某管業公司、濟南某塑膠公司等提供擔保。借款到期後,經雙方協商展期一個月,自2014年5月1日起至2014年5月31日止。借款到期後,山東某管業公司未能償還借款本息。濟南市長清區某小額貸款公司將山東某管業公司、濟南某塑膠公司及陰某軍等人起訴至濟南市長清區人民法院。案件經過審理,法院於2014年7月25日作出三份民事調解書,約定分期還款數額及期限等。調解書生效後,山東某管業公司沒有按調解書約定的時間還款。2014年8月22日,濟南市長清區某小額貸款公司申請法院強制執行。2014年9月22日,法院作出三份執行裁定書,將山東某管業公司管材生產線12條、各種管材價值500萬元的財產予以查封,查封期間,不得對上述財產進行處分及抵押等行為。所查生產線可以使用,成品管材進行處分時,需經法院許可,並將貨款交至法院。
2015年2月,山東某管業公司未經法院許可,向泰安某公司出賣法院查封管材2車,價值94344元,貨款未交至法院。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單位山東某管業公司對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被告人陰某軍系該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拒不執行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目前,該案正在審理中,法庭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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