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直播平臺扣發獎金,網路主播珊珊訴至法院,要求直播平臺花花公司支付階梯獎金85000元及遲延履行利息1000元。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了珊珊的全部訴訟請求。
珊珊訴稱,珊珊和花花公司於2016年1月1日建立並開始履行代理協議,協議約定珊珊在花花公司旗下開發的APP上進行直播並代理銷售網站貨幣及虛擬物品,按照階梯型獎金制度分別提供季度獎金和年度獎金。其中,珊珊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之間的年度階梯獎金45000元、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之間的季度階梯獎金40000元並未按協議約定發放,故訴至法院,提出上述訴請。
花花公司辯稱,珊珊、花花公司之間成立了合法有效的委託代理關係,且以《代理協議》《代理手冊》等檔案明確了雙方的權利義務。其中,《代理手冊》約定:“代理人員在同類網站進行直播,家族,代理,兼職等活動的,懲罰型別為:取消代理資格,扣除所有未發提成與獎金。”2020年3月,珊珊違反《代理手冊》的規定在其他平臺進行了直播。2020年4月3日,花花公司關閉了珊珊的代理通道,並微信通知了珊珊。故其階梯獎金85000元屬於未發提成與獎金,應予以扣除,不應支付。對於1000元的遲延利息,亦不認可。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珊珊與花花公司之間約定的《代理協議》及《代理手冊》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亦未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嚴格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本案中《代理手冊》已明確約定:“代理人員在同類網站進行直播,家族,代理,兼職等活動的,懲罰型別為:取消代理資格,扣除所有未發提成與獎金。”結合在案證據,珊珊作為花花公司的代理人員在其他平臺進行直播,屬於違約,故花花公司有權依約扣除所有未發獎金。珊珊表示前述約定應屬無效的格式條款。對此,首先,約定限制代理人員在其他同類競爭網站進行直播活動,屬於約定競業限制,此約定符合市場經濟的一般規則,未存在合同法規定的格式合同條款無效之情形,亦未違反公平原則,故前述約定不屬於無效的格式條款。再次,珊珊擔任多年主播,對於《代理協議》及《代理手冊》中的條款是知悉和了解的,應該按照代理協議和手冊的約定嚴格遵守相應的義務。綜上,珊珊違反約定,其主張花花公司支付2019年度年度獎金及2020年第一季度獎金及利息的訴求,無事實與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援。
法官提醒,隨著直播行業的迅猛發展,電商直播、遊戲直播、社交直播等多樣化直播湧現,各大直播平臺的頭部主播積累了超高的人氣流量與商業價值,成為了平臺的核心競爭力與重要資源。與此同時,主播擅自跳槽、違反獨家協議、違約直播等行為引發的糾紛日漸增多,直播行業也曝出貨不對版、內容低俗、流量造假等問題。
對此法官提示:第一,平臺方應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其一,明確合作性質。確認雙方之間形成勞動關係還是合作關係,如要求主播進行獨家合作,則要明確哪些行為受獨家義務之約束,提示主播重點查閱並簽字確認,保護主播方知情權。其二,界定合作任務。由於網際網路宣傳方式與變現渠道日漸豐富,合同中應明確列明主播方合作義務的具體內容,如直播所在的社交平臺、方式、數量、時間、支付報酬的標準和數額等,以避免因約定不明而引發對合同履行的爭議,進而產生糾紛。其三,合理設定違約金數額。不同主播的商業價值、使用者粘合度以及違約情形不同,給平臺方造成的實際損失亦不相同。因此訂立合同時,可區分一般違約行為和重大違約行為,合理設定違約金數額,促進締約平等與公平。
第二,主播方應明晰雙方的權責歸屬。其一,認真審查協商。締約時,合同的文字多由平臺方草擬,但主播方有必要對合同文本仔細審閱,並重點留意培訓宣傳、資源投入、賬號歸屬權、結算週期等要點,對於不合理加重或限制主播方權利的條款,與平臺方充分溝通並協商修改,提升締約能力。其二,明晰己方責任。簽約時,主播方應格外留意合同中有無關於競業禁止、排他合作及違約金方面的約定,重點審查稅務條款,確保自身能夠自律誠實地履行合同,保持良好的職業道德與素養,保證履約能力。其三,注意證據留存。合同履行過程中,主播方應明確各項收入構成,對於重要事項採取書面方式溝通並留存,尤其應對平臺方的培訓包裝、人氣培養、資源投入等資訊全程留痕儲存,必要時對重要證據進行公證,增強維權意識。
第三,監管方應加強飯圈的整治力度。其一,壓實平臺責任。打擊流量至上,維護直播行業良好生態,打擊各種形式的流量造假行為,加強頭部主播粉絲團賬號管理,切實履行管理責任。其二,完善監管機制。落實使用者實名制度,嚴禁未成年人打賞,探索網路直播分級分類管理機制,針對年齡分級,針對使用者需求分類,從嚴處置違法違規賬號,清理違規群組版塊,最佳化直播行業整體環境。其三,加強內容管理。打擊內容低俗及誘導網路打賞的亂象,及時發現清理粉絲互撕謾罵、拉踩引戰、造謠攻擊等有害資訊,防止直播走向低幼化、過度娛樂化,堅持正向價值取向,促進直播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文中均系化名)
(北京海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