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會搶選票秘書處報警,許智峰回應系“小題大做”,因為是“慣犯”嗎?

出名“勇猛”的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峰,曾經因為在立法會強搶女政府人員手機而“出名”,算上之後的議會衝擊搗亂行為以及在街頭支援“黑暴”,更令他成為民主黨中罕有的“勇武派”。近日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選正副主席時,許智峰在會上從票箱搶去幾張選票,立法會秘書處報警處理,許智峰就回應系“小題大做”、“以警權威嚇及打壓議會抗爭,做法可笑”。廣男真心不明白,怎麼搶東西是小事?難道許智峰已經成為“慣犯”,所以搶東西已經變得成“小事”?

議會搶選票秘書處報警,許智峰回應系“小題大做”,因為是“慣犯”嗎?
原圖:大公報

議會抗爭非任意妄為

許智峰對會議程式有意見是一碼事,但他搶東西,好明顯又是另一回事,如果“有不滿”就做什麼都行,那議會一定會秩序大亂,所以所謂“議會抗爭”,絕對不是一個“犯事理由”;再者,許智峰的行為,可能已經觸犯了立法會的《特權法》。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條嘅〈藐視罪〉,凡任何人在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引起或參加任何擾亂,致令立法會或該委員會的會議程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12個月;而根據第19條,凡任何人襲擊、干預、騷擾、抗拒或妨礙任何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12個月。就這麼看起來,許智峰涉嫌的罪名都相當嚴重,警方一定要依法辦事,不可以輕輕放過許智峰。

還有國安法呢

除了立法會的《特權法》,廣男想在這裡提提大家(包括攬炒派議員),在《港區國安法》生效之下,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央政權機關或香港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即屬犯罪,許智峰這麼做會不會涉及觸犯《港區國安法》,廣男就不肯定了;但如果他和他的“同路人”都用這種手法阻礙議會運作,會不會違反《港區國安法》真是好難講。

不過,話說回來,自從《港區國安法》立法同生效之後,整群攬炒派議員好象很“斯文”一樣,昨天搶選票的許智峰,其實沒什麼大動作,其他攬炒派議員,更加系“坐定定抗爭”,之前有人估計攬炒派議員延任後會有“激烈抗爭”,真是好激烈啊。不拿放大鏡、將電視喇叭放大聲點,都差點看不到他們“激烈抗爭”了!

(原標題:搶東西是“小事”?)

來源:有理兒有面 轉自港人講地

作者:香港媒體人 聶廣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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